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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8-18
  5. [成文日期] 2019-07-18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9〕2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8-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2期(總第620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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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號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9年7月18日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公佈根據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三次修改根據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號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用於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獎項:

  (一)突出貢獻中關村獎;

  (二)傑出青年中關村獎;

  (三)國際合作中關村獎;

  (四)自然科學獎;

  (五)技術發明獎;

  (六)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本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實施,對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委員會以及監督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承擔。

  第六條 突出貢獻中關村獎旨在獎勵在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發現,推動科學發展和社會進步,或者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重大突破,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個人。

  傑出青年中關村獎旨在獎勵在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發現,推動相關學科發展,或者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不超過40周歲的個人。

  國際合作中關村獎旨在獎勵同本市個人和組織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合作,提升本市科技創新國際化水準和全球影響力的外國人。

  自然科學獎旨在獎勵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和組織。

  技術發明獎旨在獎勵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産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研究開發中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和組織。

  科學技術進步獎旨在獎勵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技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屬於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不宜公開的成果;

  (二)存在知識産權歸屬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爭議的成果;

  (三)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成果;

  (四)已經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成果。

  第八條 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産生特別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數量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規定,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和組織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突出貢獻中關村獎獲獎者;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區人民政府;

  (三)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學會、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

  提名應當符合提名規則,提名者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中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一條 市獎勵辦對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予以受理的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評審:

  (一)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規則和標準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獎勵委員會審定;

  (二)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按照評審規則和標準進行初審。各評審委員會對初審結果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獎勵委員會審定。專業評審組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産生。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監督委員會對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進行監督,並向獎勵委員會提交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和監督報告對獲獎者及獎勵等級進行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十六條 市獎勵辦開展和組織評審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受理、初審、評審結果等資訊。個人和組織對公示資訊有異議的,可以在相應的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提出。

  市獎勵辦按照異議處理規則和程式對異議進行調查處理,提出處理建議,並按照程式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堅持誠信、公益、公開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所設獎項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

  第十八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候選者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賄賂等影響評審公正性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繳獎金;

  (三)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提名資格;

  (四)評審專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洩露有關秘密等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與當年度評審工作。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一至五年內不得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並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記入科研誠信記錄,按照規定共用到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公開曝光,記入誠信記錄,並按照規定共用到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具體資格、條件、標準、程式、規則等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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