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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8-12
  5. [成文日期] 2019-07-29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9〕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3期(總第621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單位在北京地區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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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5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央單位在北京地區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7月29日


中央單位在北京地區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規範中央單位在北京地區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中央在京項目)登記備案管理,促進項目依法、合規、順利實施,依據《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北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運作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建設活動,應執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駐京部隊及中央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中央在京項目登記備案和賦碼管理等工作,同時為項目建設提供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啟動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前辦理建設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填寫完整並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本年度建設項目登記備案匯總表》;

  (三)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初審意見,或“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協同意見,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等;

  (四)項目立項文件,具體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及建設計劃等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於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登記備案通知書》,併為項目賦予本市項目代碼。

  第六條 建設項目登記備案後建設主體、建設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重新賦碼。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發生變更,造成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持相關文件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建設項目登記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2年。期滿需要延續的,建設單位應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可以延續,每次期限不超過2年;未獲得延續批准的,登記備案失效且不得再次申請批准延續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組織建設,並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品質、進度、綠色文明施工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北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項目手續辦理、開工建設、施工進度、竣工驗收等資訊。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中央在京項目的監督檢查,實現事中事後有效監管。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商請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約談督促,必要時對建設單位實施差別化管理,限制為其項目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一)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備案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施工進度、竣工驗收等基本資訊,或者報送虛假資訊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加強對中央在京重點建設項目的服務保障工作,根據需要會同市、區相關部門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積極開展協調服務工作,推動建設項目落地實施。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京辦在京建設項目,中央企業住宅項目及中央企業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原《中央和軍隊在北京地區建設項目計劃管理辦法》(京建法〔2004〕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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