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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6-26
  5. [成文日期] 2019-06-1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9〕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0期(總第618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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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行為,預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6月13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行為,預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標準、規範,結合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施工作業活動。

  第四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指導監督。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安全生産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有限空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和規範性文件,依法承擔有限空間安全生産企業主體責任。

  第六條 各參建單位應充分應用《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事前風險識別,提前研判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定級後,採取相應的有限空間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第七條 施工現場的有限空間包括:(一)密閉設備:貯罐、槽罐、容器、管道、煙道、鍋爐、密閉艙室等;(二)房屋建築工程有限空間: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消防水池、泵站、電梯井、通風井、採光井、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地下管廊、隧道、施工豎井、雨污水井、電力井、熱力井、電信井、燃氣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氣池、化糞池等。

  施工現場的有限空間危害物質包括:(一)建築材料類:混凝土添加劑、防水塗料、防腐保溫材料、揮發性有機溶劑,以及含苯、甲苯、二甲苯、氨、聚氨酯等物質的其他施工材料;(二)施工環境中存在或者施工産生的有害物質:煤炭或汽柴油燃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粉塵、瓦斯等。

  施工現場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包括:防水施工、暗挖施工、頂管施工、盾構施工、拆模作業、電氣焊作業、油漆噴塗作業、防腐保溫作業、冬季明火保溫施工、人工挖孔樁作業;各類管井保養維修清理及升級改造作業、清淤作業、內燃機(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等)作業等。

  第八條 根據有限空間事故統計和《指南》,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後果嚴重,各參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指南》確定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管控層級,管控措施主要從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應急措施等方面制定並實施,項目部負責具體措施的落實。

  第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再通風、後作業”的原則,根據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對有限空間內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針對作業環境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施工單位應對作業場所實時檢測。

  第十條 氣體檢測應按照氧氣含量、可燃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順序進行,檢測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氧氣、可燃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有限空間氧氣含量低於19.5%或者超過23.5%,以及含有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超過安全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可以自行檢測,也可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填寫《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11/383-2017)有限空間作業氣體監測記錄表(AQ-C6-4)。

  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必須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內手持電動工具、照明工具電壓應不大於24伏,在積水、結露的有限空間和金屬容器中作業,手持電動工具及照明工具電壓應不大於12伏。存在爆炸危險的,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1)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存在可燃性氣體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明火,必須使用防爆型安全防護設備和防靜電工作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有限空間,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配置氣體檢測、通風、照明、通訊等安全防護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安全警戒設施及應急救援設備,包括泵吸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擴散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強制送風設備、正壓式隔絕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帶、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繩、三腳架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間風險源識別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間管控措施,及時撥付有限空間安全施工措施費,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應將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安全生産條件的施工單位,安排專人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協調和管理。有限空間作業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中,應充分考慮有限空間施工安全的需要,對建設項目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設計交底中要明確有限空間結構的用途和安全施工措施,不得設計無實際使用功能的有限空間結構。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間安全培訓制度、作業審批制度、防護設備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根據有限空間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現場監督。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有限空間安全管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將有限空間安全工作列入監理規劃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對未經審核擅自施工的,立即下發《工程暫停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監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掌握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式、防護設施及作業過程符合有限空間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要求,應于作業開始前對實施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內容、作業方案、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及應急處置方案等,並履行簽字確認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作業人員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産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

  具備條件的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牢係安全繩,安全繩的長度應當滿足施工需要,安全繩的一端與全身式安全帶係牢,另外一端必須有效固定於有限空間外。

  第二十二條 監護人員應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限空間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監護人員應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佩戴袖標並在有限空間外全程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完成後,監護人員應登記確認作業人員數量。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驗收等工作,應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二)有限空間的概況:有限空間名稱、位置、設計參數;

  (三)危險有害物質情況:有限空間內含有的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氨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名稱、濃度、預警值、報警值;

  (四)風險評估等級及管控措施;

  (五)通風檢測設備及使用方法;

  (六)應急救援設備和使用方法,應急救援措施;

  (七)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配備和分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進行有限空間風險源辨識的基礎上,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應包括有限空間位置、名稱、主要危險因素、可能事故後果、防護要求、審批責任人、現場責任人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在有限空間作業前使用圍擋、錐筒、警戒線、護欄等有效設施封閉作業區域,並在作業區域顯著位置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每年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至少進行一次有限空間安全培訓教育。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根據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項目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限空間培訓教育。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檢測通風設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的正確使用等。施工單位項目部的有限空間培訓教育還應包括本項目有限空間的具體名稱和位置、危險有害因素、作業環境、作業內容、體驗式安全培訓教育等。

  有限空間培訓教育應當做好培訓教育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事故特點,制定有限空間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式和措施,並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

  第二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未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職責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京建施〔2009〕5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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