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9〕15號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8〕22號)的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對在本市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燃氣車、重型柴油車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重型燃氣車以及公交、環衛兩個行業重型柴油車須滿足《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中b階段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其餘行業重型柴油車須滿足《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中b階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須滿足《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中b階段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
三、凡在本通告規定的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已購買的(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和已從外省市轉出遷往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在本通告規定的標準實施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可繼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逾期不再辦理。其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是指輕型汽油車應滿足《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重型燃氣車和重型柴油車應滿足《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7691-2005)中第五階段、《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OBD法 第IV、V階段)》(DB11/1475-2017)中第五階段和《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 第IV、V階段)》(DB11/965-2017)中第五階段的要求。
四、各機動車生産、銷售單位生産、銷售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b階段要求。對銷售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機動車,依法追究銷售者法律責任。
五、對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申請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機動車,生態環境部門不予通過環保檢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手續。
特此通告。
附件:輕型汽油車國六排放標準b階段分步實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