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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6-28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9〕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0期(總第618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北京市提前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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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9〕15號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8〕22號)的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對在本市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燃氣車、重型柴油車實施國六機動車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重型燃氣車以及公交、環衛兩個行業重型柴油車須滿足《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中b階段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其餘行業重型柴油車須滿足《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中b階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須滿足《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中b階段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

  三、凡在本通告規定的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已購買的(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和已從外省市轉出遷往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在本通告規定的標準實施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可繼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逾期不再辦理。其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是指輕型汽油車應滿足《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重型燃氣車和重型柴油車應滿足《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7691-2005)中第五階段、《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OBD法 第IV、V階段)》(DB11/1475-2017)中第五階段和《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 第IV、V階段)》(DB11/965-2017)中第五階段的要求。

  四、各機動車生産、銷售單位生産、銷售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b階段要求。對銷售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機動車,依法追究銷售者法律責任。

  五、對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申請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機動車,生態環境部門不予通過環保檢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手續。

  特此通告。

  附件:輕型汽油車國六排放標準b階段分步實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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