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9〕1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天安門、開發區、燕山、西站地區城管分局,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8〕22號)和《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2019年行動計劃》(京政辦發〔2019〕5號),加強執法聯動,加大聯合懲戒執法力度,提升施工揚塵治理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水準,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城管執法局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決定修訂《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中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施工企業及其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有關揚塵治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城管執法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並審核處罰結果後,登錄對接平臺,依據《施工現場揚塵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進行記分,該記分內容記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
二、市城管執法局依據《施工現場揚塵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對施工企業及其人員進行的記分,與市、區住建部門對施工企業及其人員的積分累加後,對施工企業及其人員的最終積分達到相應分值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825號)第十一條、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三、施工企業存在施工揚塵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在北京建築市場投標資格1至6個月。在同一自然年內同一項目因施工揚塵違法行為被處罰2次仍有揚塵行為的,移送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其採取責令停工整改7日等措施;對被處罰3次仍有揚塵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暫停其在北京建築市場投標資格6個月。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將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有關內容納入〈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0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施工現場揚塵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修訂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