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依法作動態調整,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將第四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援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繳、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我市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名稱作相應修改,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口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品質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規劃”修改為“規劃自然資源”;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農村工作”修改為“農業農村”;將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中的“民政、社會建設”修改為“民政”。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的“行政部門”修改為“部門”。
此外,將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區、縣”修改為“區”。
本修改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本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