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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2-01
  5. [成文日期] 2019-01-21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19〕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4期(總第612期)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微企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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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19〕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營造我市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中小微企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19年1月21日


北京市中小微企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營造北京市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關於中小微企業標準的企業。

  第三條 中小微企業依據本辦法請求北京市知識産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産權局)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市知識産權局的受案範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同一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快速處理的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快速處理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條 請求市知識産權局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小微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資格證明,即企業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關於中小微企業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外觀設計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五條 請求市知識産權局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小微企業應當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包括代理人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請求市知識産權局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小微企業,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七條 請求市知識産權局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小微企業應當通過面交方式提交立案材料。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依法處理;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市知識産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 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副本向被請求人發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並按照當事人的數量提供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及證據的,不影響市知識産權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及證據的,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副本向請求人發出。

  第十條 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三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執法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市知識産權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審理。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製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公章,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外,市知識産權局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範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市知識産權局公章。

  第十五條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被請求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快速處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市知識産權局分管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工作的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産權局執法部門適用快速處理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請求人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認為有其他不適用快速處理程式的,可以將快速處理程式轉為普通程式。

  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應當按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年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71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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