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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2-17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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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為便利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現就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

  二、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三、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報送相關基礎資訊。

  四、稅務機關應當在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後告知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併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本人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六、本公告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

  (一)納稅人為中國公民且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的,為居民身份證。

  (二)納稅人為華僑且沒有居民身份證的,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華僑身份證明。

  (三)納稅人為港澳居民的,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

  (四)納稅人為台灣居民的,為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五)納稅人為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外籍個人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的,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其他外籍個人,為有效的外國護照。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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