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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2-17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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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就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修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資訊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三、小型微利企業免於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四、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的企業。上述政策規定發生調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適用於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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