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2-22
  6. [發文字號] 稅委會〔2018〕6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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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18〕65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和進出口貿易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附件: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8年12月22日


附件

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項資訊技術産品進口暫定稅率,同時縮小1項進口暫定稅率適用範圍(見附1)。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資訊技術産品最惠國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次降稅(見附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關稅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並進行適當調整(見附3)。

  (三)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除此前已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協定稅率降稅方案繼續實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我與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南韓、澳大利亞、喬治亞以及亞太貿易協定國家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自《協議》實施之日起,除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産品外,對原産于香港、澳門的産品全面實施零關稅(見附5)。

  2.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

  (四)特惠稅率。

  根據亞太貿易協定規定,對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特惠稅率進一步降低(見附5)。

  二、出口關稅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8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或實行出口暫定稅率,稅率維持不變,取消94項出口暫定稅率(見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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