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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市政府審改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1-16
  6. [發文字號] 京審改辦發〔2018〕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精簡市級審批服務事項和優化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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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審改辦發〔2018〕11號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率先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方便企業群眾辦事,經市政府同意,通過精簡和優化辦理方式,將市級審批服務事項由2298項減少至1121項(包括市級單獨實施和市區共同實施事項)。現將有關事項予以公佈,請各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取消88項審批服務事項。對於設定依據已修訂、廢止或已能夠實現市場機制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事項,直接予以取消,不再實施。

  二、對112項“零辦件”和7項列入本市禁限目錄的事項實行單列。其中,對“零辦件”事項採取暫停管理措施,如出現相對人申請的情況,可啟動恢復程式及時予以辦理;對列入本市禁限目錄的事項,不再辦理。

  三、整合涉及多部門辦理的事項,由16項精簡至3項。對於部門之間能夠採取“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後臺並聯審批、受理部門發證”的方式辦理或可以由一個部門牽頭受理,通過政府內部推送資訊等方式辦理的事項,予以整合。

  四、整合部門內相近的事項,由1176項精簡至351項。對於部門內辦理流程和申請材料相近,能夠採取統一申請材料、統一辦事流程方式辦理的事項,予以整合。

  五、改為備案事項2項。對於以獲取相關資訊以便更好開展行業引導、政策制定和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事項,改為備案,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六、改為實行告知承諾6項。對於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産生嚴重後果的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各有關部門要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市場主體達到法定條件後即可從事特定經營活動。

  七、簡化優化辦理方式62項。對於可以採取更加簡便方式辦理的事項,進一步簡化優化辦理方式,減少審批環節,明確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增強審批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八、對於政府部門主動提供服務無需相對人申請的32項事項不再列入事項目錄。

  九、對於不直接面向社會屬於政府內部審批和管理的100項事項不再列入事項目錄。

  除上述事項外,另有21項由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此次建議取消、改為備案或告知承諾的事項,依照相關程式報請國務院協調處理或提請市人大修訂相關規定後予以公佈實施,其他事項自11月20日起正式實施。

  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精簡工作,切實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於取消或改為備案、告知承諾的事項要抓緊研究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落實監管責任,防止監管缺位;對於整合的事項,各部門要著力從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續優化辦理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

市政府審改辦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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