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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1-20
  6. [發文字號] 京民老齡發〔2018〕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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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齡發〔2018〕418號

各區民政局、經濟信息化局、交通委、文化和旅遊局、園林綠化局、公園管理中心、老齡辦:

  現將《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發行、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養老服務科學化、信息化、精準化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完善養老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過政府採購程式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制卡銀行)負責製作,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免費配發,集社會優待、政策性津貼發放、金融借記賬戶、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多功能于一體的IC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條件為60周歲及以上的京籍老年人和持我市有效居住證的常住外埠老年人。

  第五條 北京市民政局是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政策,整合行政和社會資源,協調製卡銀行做好卡的製作、發放和結算工作。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技術規範,生成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卡號,負責承擔在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公共服務領域大規模應用北京通的技術保障和統籌協調職責。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文化和旅遊局、園林綠化局、公園管理中心負責卡在交通、景區、公園、園林等各部門的使用與管理,保障優待政策的實施。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落實優待政策。

  第六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申領、制發和使用等如發生爭議糾紛,由北京市民政局進行協調處理,並委託社會組織開展與卡的業務相關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章 功能設置

  第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是北京市老年人享受社會福利、社會優待及社會服務的身份憑證,具有資訊記錄、資訊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

  第八條 優待功能。老年人持卡享受我市各類社會優待政策,刷卡享受免費乘坐市域內地面公交車(出市域範圍按公交管理規定繳費)、免費遊覽市區級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園和景區(國家法定節假日和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按優待場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此功能僅限本人使用,滿兩年後每兩年辦理一次延期。

  第九條 借記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具備銀行借記卡功能。借記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參照制卡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政策性功能。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可用於我市各類老年人福利津貼補貼發放,老年人持卡享受居家服務優惠等相關養老服務政策。

  第十一條 具有普通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在指定的充值網點充值後,也可用於非優待範圍的其他市政交通一卡通應用領域(如軌道交通等)。

第三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二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首次申請免費。

  第十三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在60周歲生日前6個月內到制卡銀行網點申請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

  第十四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應提供以下材料進行申請:

  1.京籍老年人(包括駐京部隊離退休軍人)提供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

  2.外省市老年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原件。

  3.常住外埠離退休軍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證明原件。

  4.港澳臺、歸國華僑老年人提供:

  (1)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居住證》或居住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的原件。

  5.外國公民提供:

  (1)護照原件;

  (2)《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原件;

  (3)《居住證》或居住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的原件。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在申請時,如人口數據系統中缺少照片,申請人需自行補充近期一寸標準白底彩色電子照片一張。

  第十五條 符合辦卡條件的老年人,若委託他人申請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有關證件材料外,代辦人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六條 北京市民政局須對制卡銀行採集上報的申請資訊進行數據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返回制卡銀行,由制卡銀行告知申請用戶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進入制發卡流程。

  第十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由制卡銀行按照《北京市社會服務一卡通(北京通)卡片技術規範》(DB11/T 1179—2015)標準制卡。

  第十八條 制發卡工作在資質審核通過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制卡成功後,老年人或代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代領人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制卡銀行領取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選擇制卡銀行寄送服務。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持卡老年人乘坐地面公交車時,上、下車須按規定分別刷卡。若持卡老年人拒絕刷卡乘車,乘務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乘車優待功能。

  免費乘車範圍為:除旅遊觀光線、定制公交等多樣化服務專線以外的北京市市域內公交運營線路(出市域範圍按公交管理規定繳費)。

  持卡老年人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費用支付按照相關通用標準執行。參照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享受北京軌道交通票價政策,包括計程、累計折扣優惠及低峰優惠等。

  第二十一條 持卡老年人遊覽公園、景區時,在裝有刷卡設備的公園須刷卡入園,若持卡老年人拒絕刷卡入園,相關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享受遊覽優待功能;在沒有刷卡設備的公園、景區,按照各公園、景區管理要求入園。

  免費遊覽公園、景區範圍為:市、區級政府投資為主並運營管理的公園、景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和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按優待場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免費乘車、免費遊覽公園景區的優待功能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時間自發行日期起計算,卡片到期後須辦理延期方可繼續使用。持卡人可在兩年有效期前,到制卡銀行網點、自助延期終端或通過手機APP等方式辦理延期。

  第二十三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用戶辦理延期業務需委託子女或他人辦理時,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關證件材料外,代辦人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因戶籍變更、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辦卡條件時,老年人或其家屬須及時向銀行申請中止、登出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按相關政策規定處理賬戶資金。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民政局須建立老年人資訊核查機制,定期對老年人的戶籍及生存狀況進行數據核查,按規定對核查結果進行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卡片的優待功能進行中止和登出。

  第二十六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如有丟失,持卡人應及時挂失,具體挂失程式按照制卡銀行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丟失或損壞需重新辦理時,按本辦法第三章要求辦理。北京通—養老助殘卡因丟失或人為損壞需重新換卡時,工本費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具體費用按制卡銀行規定執行。補換卡期間不影響政府政策補貼資金的發放。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在申辦或使用北京通—養老助殘卡過程中,因制卡失敗或技術性損壞等原因未能及時領取或使用卡片,可向制卡銀行免費申領臨時卡。

  第二十九條 臨時卡採用實名制辦理,使用時須附持卡人照片,制卡時間為5個工作日,有效期為2個月。具有公交、公園刷卡功能,過期失效。臨時卡不能辦理挂失、補辦業務。

  第三十條 待制卡或換卡成功後,本人或代辦人領卡時須向制卡銀行交回臨時卡,拒不交回臨時卡者,制卡銀行將報北京市民政局進行處理。若用戶丟失臨時卡,則須按照制卡銀行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在使用金融、一卡通相關功能時,須執行相關行業規定,遵守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的發放、使用、管理等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北京市民政局舉報。

  第三十三條 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經辦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整改;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用戶個人資訊的;

  (四)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對卡進行處置,中止卡的相關功能。持卡人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過期、作廢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二)使用他人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領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四)偽造、變造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北京通—養老助殘卡或臨時卡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通—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暫行)》(京民老齡發〔2016〕43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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