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5-19
  6. [發文字號] 財稅〔2018〕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5-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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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現就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省級科技部門應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增補入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9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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