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發〔2018〕4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財政局,轄區內各商業銀行、各相關擔保機構:
為做好我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落實工作,現制定《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細則》,並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確保政策穩步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8年2月9日
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援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以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於北京市實施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7〕246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遵循“為民、便民、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各區人力社保局和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承擔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對象範圍
第四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對象為申請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借款人。借款人在本市註冊經營的,應符合本市産業導向。
第五條 個人借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化解過剩産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含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現自主創業且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以上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業、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合同期滿未就業大學生村官、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低收入家庭成員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免於提供反擔保。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經營的,可按照規定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
第六條 小微企業借款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借款人為在本市註冊經營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2.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企業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三章 認定內容
第七條 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
(一)身份認定
1.認定事項
(1)借款人為本市戶籍;
(2)借款人屬於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人員類別。
2.認定材料
除身份證、戶口簿外,不同類別借款人還需查驗以下證件:
(1)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
(2)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並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查驗身份資訊;
(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復員幹部證、士官(士兵)退出現役證、轉業證等證件;
(4)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證明書》或《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
(5)高校畢業生: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證書、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畢業證書或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證書,留學回國學生需查驗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簽發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6)化解過剩産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並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查驗身份資訊;
(7)農村勞動力(含返鄉創業農民工):《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或《戶口簿》(農業家庭戶);
(8)網路商戶:在第三方網路平臺實名註冊證明材料;
(9)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扶貧手冊》;
(10)實現自主創業且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類型為“自主創業”)。
(二)創業形態認定
1.認定事項
(1)借款人自主創業、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
(2)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的,註冊地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
2.認定材料
(1)自主創業:單位身份證明文件;
(2)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單位身份證明文件,借款人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需查驗其個人出資證明。
(三)免於提供反擔保認定
1.認定事項
借款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免於提供反擔保人員條件。
2.認定材料
(1)合同期滿未就業大學生村官: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製、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區大學生村官管理部門推薦書。
(2)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或學歷學位認證書、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3)低收入家庭成員:《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4)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第八條 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
(一)認定事項
1.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屬於小型微型企業;
3.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30%(超過100人企業達到15%);
4.與當年新招用的符合條件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5.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二)認定材料
1.單位身份證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現有在職職工花名冊;
4.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要求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5.企業與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
7.近一年職工工資發放臺賬;
8.近一年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9.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需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認定材料需核對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所有留存材料均需借款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章 受理程式
第十條 個人借款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提交《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社保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補充的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並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向借款人説明原因。
第十一條 小微企業借款人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提交《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補充的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轉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監察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審查,在資格認定申請表填寫審查意見並蓋章確認。區人力社保局相關受理部門在收到勞動監察機構蓋章確認的資格認定申請表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並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向借款人説明原因。
第十二條 資格認定通過後有效期為90日。借款人應在有效期內提出擔保貸款申請,逾期提出的需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資訊交換共用機制,確保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規範高效開展,並與貸款擔保、財政貼息等工作順利銜接。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強對區人力社保局的指導和監督,定期跟蹤政策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對轄區社保所的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對本區資格認定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並按月報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社保所要做好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並按月向區人力社保局報送認定情況。
第十七條 區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對借款人資格認定的相關材料要逐戶建立檔案,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略)
2.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