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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1-01
  5. [成文日期] 2017-11-02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7〕17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本市清潔採暖用電用氣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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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7]174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促進冬季取暖煤改清潔能源政策要求,推進清潔能源改造,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清潔採暖有關用電用氣價格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本市居民“煤改電”分戶自採暖用戶峰谷電價、具備分表計量的集中電供暖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谷段時間(調後時間詳見附件1)。農村村集體改造的“煤改電”集中供暖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峰谷電價。本市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供暖用電,22:00-次日7:00輸配電價在現行輸配電價基礎上減半收取。電價相關政策執行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調整農村地區管道天然氣分戶自採暖用戶採暖用氣階梯氣量(調後氣量詳見附件2)。農村村集體改造的“煤改氣”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氣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標準。農村“煤改氣”分戶自採暖用戶階梯氣量按全年累計。

  三、經區政府認定的城區“煤改電”分戶自採暖用戶,經市農委認定的農村“煤改電”“煤改氣”分戶自採暖用戶、農村村集體改造的“煤改電”“煤改氣”集中供熱用戶,執行上述相關價格政策。

  四、市電力公司、各相關管道燃氣企業要及時做好價格實施準備工作,嚴格執行各項價格政策,做好供電、供氣保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同時加強對用戶用電、用氣情況的監測統計,在每採暖季結束後,按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數據。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確保價格政策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其他與本通知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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