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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9-30
  5. [成文日期] 2017-09-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7〕1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0期(總第532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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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7〕140號

各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質,展示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我委修訂了《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質,展示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置各類帶有名稱、字號、商號、標誌等內容的牌匾、匾額標識的行為,均應依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築物的名稱牌匾標識和機動車車身標識。

  牌匾標識僅限於標明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誌,不得含有經營服務資訊及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與綜合協調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牌匾標識設置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規劃、工商、交通、旅游、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牌匾標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 牌匾標識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牌匾標識的字體應當規範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

  商業老字號匾額的文字應當按照傳統習慣規範書寫。

  第七條 設置單位在設置牌匾標識之前,應到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查詢牌匾標識的設置詳規要求。

第二章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八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者按照傳統習慣,設置在建築物的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或建築物臨街方向的墻體上。

  第九條 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置一處牌匾標識。但單位所在建築有面向不同道路多個出入口的,可在每個出入口各設置一處該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商業老字號匾額可在符合以上標準基礎上予以保留。

  第十條 下列場所或情形禁止設置牌匾標識:

  (一)建築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

  (二)在墻體上設置突出式、動態式牌匾標識的;

  (三)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場地以外;

  (四)利用違法建築、危房或設置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綠地內或影響園林植物生長、園林景觀的地方;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七)妨礙他人生産經營或影響居民通風、採光、造成光污染,影響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八)在玻璃幕墻、採光玻璃、櫥窗內外側;

  (九)遮擋建築物玻璃幕墻或採光玻璃的;

  (十)禁止大面積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的體量和規格應當與所附着的建築物大小比例相適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市牌匾標識實行分區分級設置管理,分區分級範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執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上的牌匾標識,其形式、體量、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建築物上設置的牌匾標識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燈光效果等相協調;不宜使用與建築立面不協調的色彩。

  (三)同一側建築立面上相鄰牌匾標識的高度、突出墻面厚度、懸挂位置應當一致,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達到整體和諧。

  (四)設置在墻體上的牌匾標識,不得大於設置所在墻體實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並不得超出墻體外沿設置。

  (五)建築物實體墻面設置的牌匾標識,應當採用單體字形式。牌匾標識設施燈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應採用內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燈。

  (六)在建築3層(含)以上的建築物墻體上僅能設置建築物名稱。

  (七)商業老字號匾額應當符合歷史傳統樣式,連鎖經營的應當統一風格。

  第十二條 分區控制

  在禁設區、嚴控區內,禁止設置突出式牌匾標識,禁止設置厚度超過0.3m的燈箱式樣牌匾標識。

  在開放區內提倡設置有創意、有個性、有品味的牌匾標識設施。

  第十三條 分類設置要求

  (一)在建築物底層部分設置建築物名稱的,其數量不得超過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數量,底層以上部分最多設置1塊,且應在不同方向的建築物頂部實墻面上設置,上邊緣距檐口(或女兒墻的上緣)距離≥0.5m,並採用單體字式樣。建築物名稱字符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建築物名稱字符尺寸

建築物名稱字符尺寸

  (二)墻面式牌匾標識的設置不得破壞原建築物整體風格,不得遮擋建築物立面特色。相鄰店面的墻面牌匾標識應分別設置。

  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據所在街道的空間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體尺寸大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字符尺寸表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字符尺寸表

  (三)建築底層的墻面式牌匾標識應設置在上一層樓板居中以下,若徵得上一層業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層窗台下,高度≤1.5m,牌匾標識底部距地面應保證至少2.5m的通行高度。

  牌匾標識厚度離墻≤0.3m。牌匾標識寬度宜與所屬單位出入口的寬度一致,最大寬度不超過所屬單位的整個出入口門面的寬度。

  (四)同一幢建築上的牌匾標識應當設置於建築立面的同一基準線上,具有明顯分割線。懸挂式牌匾標識不得設置在一層檐口以下,支架懸挂距離≤0.5m、寬度≤1.2m、高度≤9m、厚度≤0.5m;懸挂式牌匾標識懸挂角度需與建築物外墻成90°角。

  (五)對位於街道轉角的建築,其轉角處的牌匾標識應當整體設計,當單位不止一家時,相鄰牌匾標識的形式、懸挂位置、高度和體量應當統一。

  (六)對於有柱廊或底層以上有出挑結構的建築(如:騎樓),牌匾標識宜設置在廊道內側門楣上方和出挑結構以下,在出挑結構以下設置的,宜採用小型懸挂式牌匾標識;平行於墻面的宜採用墻面式牌匾標識,寬度不得大於騎樓兩根立柱之間間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結構外墻面,式樣、材質應與周邊環境、建築相協調;牌匾標識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過0.15m,同一建築物上的設置式樣和懸挂方式應統一,當底層建築高度≤3.5m時,不得按此方式設置。

  (七)對於設有入口構件的建築(如雨棚式),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在入口構件部分,宜採用單體字式樣,牌匾標識寬度不得超出入口構件的寬度。

  (八)對於單層坡屋頂建築,應在正面屋檐以下設置牌匾標識;多層坡屋頂建築,應在底層正面屋檐以下設置牌匾標識;不允許在山墻面上設置的牌匾標識;倣古商業街、步行街提倡設置多種形式的牌匾標識,其牌匾標識宜採用小型牌匾、燈籠、倣古燈箱等小牌匾標識式樣,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九)一層無門楣且較難在墻面設置牌匾標識的建築,可將牌匾標識緊貼屋頂設置,牌匾標識高度不得超過門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十)對於建築立面上有線腳裝飾的建築,牌匾標識的設置不得破壞構圖關係,不得覆蓋線腳設置;平行外墻式牌匾標識外側面不宜超過相鄰豎向線腳的最大厚度。

  (十一)對於平面佈局上有凹凸或曲折變化的建築,牌匾標識設置不得破壞建築立面的形態關係。

  (十二)對於建築立面上有拱券形構件的建築,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設置牌匾標識;在拱券內側設置的平行外墻式牌匾標識,設置位置不得超過圓拱的下緣。

  (十三)若牌匾標識所依附的建築(或建築局部)同時具有以上幾種特徵,則牌匾標識在形式、尺寸和設置位置等方面應同時滿足上列規定。

  (十四)牌匾標識的結構要隱蔽處理,不得外露。

  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所顯示的單位名稱和服務標識,應當與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或者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和標識註冊地相一致。具備上級加盟總店授權專營資格的連鎖經營性質的加盟店,可在單位名稱牌匾標識中顯示連鎖經營名稱和服務標識。

  第十五條 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或場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二)對於底層有單獨出入口的商業經營單位,一處主要出入口可設置一塊墻面式牌匾標識,其數量不得超過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數量;對於底層以上的商業經營單位,只能設置一塊墻面式牌匾標識且要符合規範,不具備設置條件的不得設置。

  (三)對於沒有單獨出入口的商業服務性單位,牌匾標識應當在出入口內部整體規劃、集中設置,一般不宜設置落地式牌匾標識。若出入口內部無設置條件且單位較集中的,可設置1塊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標識。落地式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在所屬建築所在的用地地界線範圍之內,牌匾標識距建築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縱向設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應超過7m,且不應超過建築物高度的1/2。落地式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表3的規定。

表3落地式牌匾標識尺寸表

落地式牌匾標識尺寸表

注:設置場地寬度是指在自身紅線範圍內,建築物外墻面到與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間的距離。

  第十六條 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含樓、大廈、公寓、家園、花園、別墅、城、廣場等),應當按照地名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築物名稱設置。

第三章 機動車車身標識

  第十七條 在機動車車身外噴塗、粘貼單位名稱、企業標誌、電話、地址、網址等標識的,字跡應當端正,字號大小不得大於車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跡和標識顏色面積不得大於車身主體顏色面積的三分之一,不得改變車身整體顏色。

  第十八條 機動車車身標識不得設置在車窗玻璃、前後風擋玻璃。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的使用單位或商戶自身應當每年定期對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定期向屬地街鎮提交牌匾安全檢定或自檢報告,保證其牢固安全。因使用單位或商戶自身維護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的,使用單位或商戶自身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牌匾標識。

  第二十二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技術標準參照《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DB11/T 243-2014)及《牌匾標識設置規範》(DB11/T 1183-2015)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在施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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