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8-09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17〕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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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17〕41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管理,進一步明確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在執行生育保險規定和醫療費用審核結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經商有關政策部門,現印發《北京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解答》,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解答

  一、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以下簡稱參保職工)異地就醫的産前檢查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是否支付?

  答:參保職工在異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産前檢查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參保職工産後補辦《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以下統稱《服務單》)等證明材料的相關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是否支付?

  答:參保職工産後補辦《服務單》等證明材料的,當次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三、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已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重復向生育保險基金申報的,是否支付?

  答: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已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重復向生育保險基金申報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凡重復向生育保險基金申報已報銷醫療費用的參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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