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3-24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6〕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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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醫發[2016]9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産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一)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二)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後,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在本通知印發後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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