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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5-01-01
  5. [成文日期] 2014-12-19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4〕4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規範和統籌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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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4〕484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優化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3〕24號),經市政府批准,現就規範和統籌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下稱低保分類救助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分類救助原則

  (一)城鄉統籌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建立適應首都社會經濟發展的城鄉統一的低保分類救助制度。

  (二)重點保障的原則。合理區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稱低保家庭)困難情況,綜合考慮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結構和困難程度等因素,對特殊困難群體加大救助力度。

  (三)促進就業的原則。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求職就業,變被動救助為勞動自救,通過勞動就業改變生活現狀。

  (四)政策銜接的原則。將原有分類救助政策和糧油幫困政策調整合併,本着整合提高的原則科學設定救助方式,進一步提高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水準。

  二、分類救助方式

  (一)收入核減

  根據申請家庭困難情況,在對申請家庭收入作適當核減後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其中:

  1、申請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殘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其中,法定撫養人達到60周歲的,家庭收入還可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50%再次進行收入核減。

  申請人所患疾病或殘疾等級應符合《重大疾病參考名目》(見附件1)或《重度殘疾人範圍》(見附件2)要求。

  2、單親家庭中法定撫養人單獨撫養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

  申請家庭同時符合1、2項收入核減條件的,按核減標準高的執行。

  (二)標準上浮

  綜合考慮低保家庭困難程度,對下列特殊困難群體實施救助標準上浮,其中:

  1、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城市特困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40%上浮救助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

  2、罹患重大疾病人員,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35%上浮救助標準。

  3、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難補助的重度殘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30%上浮救助標準。

  4、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精減退職人員、原國民黨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以及經戶籍所在地區縣政府僑務部門認定的歸國華僑和僑眷,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25%上浮救助標準。

  5、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20%上浮救助標準。

  6、60周歲以下達到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15%上浮救助標準。

  上述人員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上浮條件的,按上浮標準高的執行。

  (三)就業獎勵

  對於實現就業的申請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先扣除必要的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其中:

  1、有固定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或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人員,申請低保時可按照戶籍類別,先從其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

  2、從事彈性就業的人員申請低保時,可根據戶籍類別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1)收入達到或超過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可先從其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作為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收入。

  (2)收入高於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低於本市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可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核定其收入。

  (3)收入低於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3、城鄉低保人員實現就業後,其就業獎勵政策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四)救助漸退

  城鄉低保人員就業後應主動申報,符合條件的可享受6個月的救助漸退,即低保人員在享受就業獎勵後,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仍高於低保標準的可繼續按月享受低保金,具體標準為:前三個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發放,後三個月按50%發放。

  三、其他事項

  (一)按照本市現行救助政策享受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符合分類救助條件的,參照本通知規定享受分類救助。

  (二)罹患重大疾病人員需提供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出具的診斷證明。

  (三)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人員不享受救助標準上浮政策。

  (四)政策調整後,城鎮居民糧油供應幫困金不再發放。

  四、工作要求

  規範和統籌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制度,是我市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又一重要舉措,是依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利的有效途徑,對保障特殊困難群體基本生活、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實處。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實施。《關於實施城鎮低收入居民糧油供應幫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號)、《關於實施城鎮低收入居民糧油供應幫困措施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4號)和《關於完善本市糧油供應幫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發〔2002〕226號),以及《關於對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救助的通知》(京民救發〔2004〕198號)、《關於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6〕200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歸僑僑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454號)、《關於建立和實施本市農村低保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5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城鄉低保人員分類救助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重大疾病參考名錄

     2、重度殘疾人範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1

重大疾病參考名錄

  1、惡性腫瘤

  2、終末期腎病(腎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白血病

  6、血友病

  7、再生障礙性貧血

  8、重大器官移植(與職工醫保一致)

  9、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附件2

  重度殘疾人範圍

  1、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人

  2、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

  3、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殘疾人

  4、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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