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14-12-25
  5. [成文日期] 2014-12-2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錄發〔2014〕2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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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錄發〔2014〕289號

各區縣委組織部,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幹部(人事)處、組織處,各局黨委(黨組)組織部(處),各人民團體組織部:

  現將《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質、專業化的面試考官隊伍,提高面試工作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以下簡稱面試考官)是指在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中,對應試人員進行測評的實施者,應由通過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管理應遵循嚴格準入、分級培訓、科學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制定我市面試考官管理具體政策措施;

  (三)制定面試考官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資格證書的審核、發放工作;

  (五)負責面試考官的定期考核和評價工作;

  (六)負責面試考官的選派和調劑等工作;

  (七)負責市級機關面試考官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機關面試考官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本區縣機關面試考官的組織推薦、資格初審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組織本區縣機關面試考官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負責本區縣機關面試考官的定期考核和評價工作;

  (四)承辦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面試考官所在單位按照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單位面試考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面試考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概括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機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幹部人事管理、相關業務管理或人才測評等方面的工作經歷;

  (五)熟悉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試錄用有關政策規定,掌握面試測評技術,並有較豐富的選人用人經驗;

  (六)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並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具有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主考官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熟練掌握常用面試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面試各環節的工作;

  (三)普通話標準,口齒清晰,表達流暢,善於營造適宜的面試氛圍;

  (四)具備培訓和指導其他面試考官的能力;

  (五)一般應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規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的職權;

  (二)非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面試考官資格不被免除;

  (三)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面試考官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

  (二)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安排,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自覺加強相關政策和面試業務知識的學習,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四)嚴格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關回避、監督等規定。

第四章 資格的認定、終止和取消

  第十一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相應條件,通過規定程式,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後,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資格。

  第十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申請面試考官資格。獲得面試考官資格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經組織推薦,填寫《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審核表》;

  (二)市級機關的面試考官人選由所在單位負責資格初審,區縣以下機關的面試考官人選由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資格初審;

  (三)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面試考官資格條件進行審核;

  (四)參加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培訓考核結果頒發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面試考官資格有效期三年,期滿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者繼續授予其面試考官資格;審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經審核的,其面試考官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邀請其他有關人員擔任特邀面試考官。特邀考官應當接受必要培訓,且在每一考官小組中不得超過一人。

  第十五條 面試考官退休的,考官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前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二)因工作崗位調整,不宜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

  (四)其他不宜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違反公務員錄用考試紀律,洩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安排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或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從事面試考官工作的。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和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通知所在單位,並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其面試考官資格證書同時作廢並收回。

  第十九條 被提前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重新申請面試考官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其中,因違規違紀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面試考官資訊庫,對面試考官個人資訊、參加面試考官培訓、擔任面試考官場次數量以及面試綜合評估情況等進行建檔登記,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面試考官工作品質評估制度。每次面試結束後,對每個面試考官的綜合表現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記入本人面試工作業績檔案,並作為面試考官資格期滿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繼續擔任面試考官。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有計劃地組織面試考官業務培訓。申請和已經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都應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培訓。培訓情況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作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和擔任面試考官的必要條件。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務員錄用制度和政策;

  (二)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

  (三)常用的面試方法及評價要領;

  (四)面試流程及規則;

  (五)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培訓期間,應當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廉政紀律教育。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官應當按照要求參加面試工作。面試前,應當接受面試考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面試考官凡有

  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當次公務員招考的面試考官: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與應試者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

  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監督,強化行為規範,加強警示教育。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面試考官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審核表》

  2.《面試考官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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