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4-11-10
  5. [成文日期] 2014-10-11
  6. [發文字號] 京財社〔2014〕208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財社〔2014〕2080號

各區縣財政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財政補助區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管理,支援各區縣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對《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1日

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及我市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援區縣做好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補助資金”),是指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根據各區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情況確定補助區縣資金分配方案,並由市財政局下達各區縣財政部門的補助區縣開展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將市財政局下達的救助補助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補助資金的使用及財務管理。

  第四條 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分配

  第五條 各區縣民政和財政部門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上年度本區縣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下一年度工作實施方案、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救助管理機構年度業務綜合報表(詳見附件)聯合上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第六條 各區縣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做好救助業務、財務數據的蒐集和整理,保證上報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救助管理機構要利用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實現救助服務和救助資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確保救助管理機構年度業務綜合報表中的救助業務數據與救助類單位臺賬一致,與救助管理資訊系統的業務量一致。

  第七條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各區縣上報材料,研究確定下年度救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因素法分配救助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區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任務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績效、資金使用管理績效、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等,及時將資金列入下年度預算提前告知區縣財政部門。

  第八條 區縣財政部門在收到市財政局提前告知文件後,及時將市級補助資金列入本區縣年度預算。區縣財政部門要將預算安排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和下一級民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九條 救助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用於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保護支出。

  第十條 主動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及救助服務點開展巡迴救助以及引導、護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求助所需的開支。

  第十一條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飲食、住宿、衣物、個人衛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開支。

  第十二條 醫療救治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急病救治、衛生防疫、醫療康復等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開支。

  第十三條 教育矯治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救助保護服務所需的師資、教具、器材、場地佈置等開支。

  第十四條 返鄉救助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聯繫親屬、搜尋受助人員身份資訊、協助或接送受助人員返鄉所需的通訊、交通、差旅等開支。

  第十五條 臨時安置支出是指為暫時搜尋不到戶籍、無家可歸的受助人員提供養育照料、生活護理等臨時安置和基本服務所需的開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支出是指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而開展的救助保護線索收集、監護情況調查評估、跟蹤回訪、監護教育指導、監護支援、監護資格轉移訴訟等工作所需的開支。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的救助以實物救助或服務為主,並應嚴格控制支出標準。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基本飲食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參考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中的必需食品消費支出以及實際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確定,並根據物價水準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未成年人基本飲食標準應滿足未成年人生長髮育需要。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醫療救治保障範圍參照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受助人員必需生活、衛生用品購置費用本着勤儉節約原則據實支出,受助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員返鄉的工作人員往返交通、食宿等費用參考本市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區縣救助管理機構或民政部門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34號)的有關規定和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參與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動救助、照料護理、康復治療、教育矯治、臨時安置、返鄉救助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基本服務。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救助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救助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騙取、套取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救助補助資金應按照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支出項目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四條 區縣民政部門要建立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救助管理任務量、救助服務水準、是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省接送的協作配合、救助保護成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區縣在編制年度救助管理工作經費預算時,要根據區縣救助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救助管理政府購買服務預算項目,主要用於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街面外展救助巡視勸導、機構內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醫療救助、教育矯治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監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救助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擠佔、挪用、騙取、套取救助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區縣民政、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法規、政策,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開始施行,2012年11月2日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印發的《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區縣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社〔2012〕2501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