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發〔2014〕9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什剎海歷史文化旅游風景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什剎海歷史文化旅游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什剎海歷史文化旅游風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管理,保護景區的歷史文化資源,維護景區居住和旅游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景區的範圍是:東起地安門外大街東側;南自地安門西大街向西至龍頭井向東接前海西街,北轉至氈子衚同、大翔鳳衚同,西接柳蔭街,北至羊房衚同,向西至新街口東街到新街口北大街;西自新街口北大街向北到新街口豁口;北自新街口豁口向東到德勝門,由德勝門沿鼓樓西大街到鐘、鼓樓。
第三條(景區管理體制) 什剎海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景區日常管理進行全面統籌協調和監督。
規劃、交通、公安、城管、旅游、環保、工商、品質技術監督、食藥監督、園林、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景區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景區有關問題;聯席會議無法解決的,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可以申請區政府責成或者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第四條(景區管理處職責) 什剎海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景區管理處)在什剎海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景區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景區各項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景區各項管理制度;
(三)協助相關部門對景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綜合整治、環境保護、防火、交通、安全生産、旅游秩序、綠化保潔、水上作業及重大節假日安全保障等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管;
(四)受區政府委託對景區人力三輪車衚同游實施特許經營管理;
(五)組織收集、整理、宣傳景區傳統文化;
(六)承擔區政府、什剎海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日常巡查和聯合執法)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景區管理需要,選派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景區的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景區管理處應當建立景區日常巡查和監管工作機制,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並進行勸阻糾正;需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的,景區管理處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確有必要時,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可以就景區日常管理的突出問題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支援配合。
第六條(監督機制) 建立景區管理監督檢查制度,監察、旅游、應急等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景區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景區管理處受理游客、居民對破壞景區自然生態環境、文物、景區設施及管理秩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接到景區管理處移送的投訴舉報案件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向景區管理處反饋。
第二章 功能定位與規劃
第七條(功能定位) 景區是什剎海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核心區,是以展示北京傳統文化為主的休閒旅游區。
景區的發展應當嚴格遵循功能定位,立足於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以保持原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設施為核心,以適度發展旅游休閒功能為特色,實現景區文物保護、居住和旅游功能的有序發展。
第八條(功能定位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景區內從事生産、經營、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景區的功能定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風景區內房屋使用性質和功能,根據實際情況確需改變的,由相關部門組織景區管理處、專業機構、專家對該房屋進行論證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據景區規劃和景區功能定位,制定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對符合景區規劃和功能定位的業態予以鼓勵支援,對不利於傳統風貌保護或者不符合景區功能定位的業態予以禁止或者限制規模。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應當符合市、區有關規定,並報區政府批准。
景區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使用,必須符合景區規劃和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
對申請在景區內註冊登記的企業,西城工商分局應當按照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要求,徵求什剎海街道辦事處意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促進景區功能定位的實現。
景區內的各類招商活動應當符合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招商單位應當就擬引入的商戶是否符合景區的功能定位,事先徵求什剎海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企業入駐後,經營內容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景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和景區功能定位要求的,應當予以退出。
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市、區文化創意産業發展、老字號保護與發展等鼓勵扶持政策,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援符合景區功能定位的業態企業入駐景區。
第九條(景區規劃的地位) 景區規劃是景區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景區內開展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等相關活動,應當符合景區規劃。
景區規劃包括景區總體規劃及業態調整、交通、旅游、人口等專項規劃。
第十條(規劃編制原則) 編制景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符合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景區功能定位,保護優先,開發利用服從保護,突出景區歷史文化方面的內涵和特色;
(三)協調景區文物保護、生活與旅游功能之間和諧一致;
(四)協調處理好保護與建設、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係。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主體) 景區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由什剎海街道辦事處組織各專業部門編制。
編制景區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徵求景區居民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旅游等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十二條(規劃的實施和調整) 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景區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 傳統風貌保護
第十三條(嚴格保護原則) 景區內的水域等自然景物以及歷史遺址、文物古跡、園林建築、宗教寺廟、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應當嚴格依法保護。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 嚴格依法保護景區內的文物。景區內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而又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跡(址)等不可移動文物,由區文化委依法認定後予以登記並公佈目錄,嚴格依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在景區內從事下列建設或者設置設施的,審批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什剎海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一)設置雕塑或者塑造塑像;
(二)恢復或者新增石刻、碑碣;
(三)建設圍墻、護欄等構築物及工棚、屋頂等臨時建築物;
(四)設置廣告、宣傳、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
(五)搭建臨時演出或者休閒露臺的。
第十六條(風貌保護)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景區規劃,選址、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已有的不符合景區規劃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逐步予以整改、拆除或者外遷。
第十七條(建設活動規範) 經批准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區自然生態環境、不可移動文物和其他景區資源,不得亂堆亂放,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游客游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八條(業態調整) 景區業態調整專項規劃應當對景區內的酒吧等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統一規劃佈局,並嚴格控制經營業戶總量。對過度開發的酒吧及娛樂經營項目,區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步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人口疏解) 區政府按照歷史文化保護區要求,建立景區人口疏解機制,鼓勵景區居民適度外遷。
公有房屋承租人自願騰退房屋,或者私有房屋産權人自願搬遷的,由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協調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責任企業按照區域內人口疏解相關政策進行辦理。
景區人口調控專項規劃應當合理控制景區人口密度,逐步恢復什剎海老北京四合院的人文景觀。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條(監管職責) 政府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景區公共秩序和旅游安全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交通管理) 編制景區交通專項規劃,對景區內的道路進行評估分類,提出步行街、機動車限時通行、機動車單向行駛及單側停車等限行路段,並由西城交通支隊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明確劃定的建議。
景區內特許經營衚同游三輪車的行車線路設計應當避開環湖道路狹窄、交通擁堵、游客較多的路段。
第二十二條(自行車出租) 景區內禁止隨意佔用道路、空地經營自行車出租業務。
西城工商分局負責對景區門店內(座商)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超範圍經營自行車出租行為的查處;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流動無照經營的出租自行車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佔道經營) 經批准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各項規定,在規定的營業地點或者指定的區域內依法文明經營,禁止擅自佔用道路或者圍湖擺放桌椅、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禁止在規定的營業地點或者指定的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景區酒吧的店外經營指定區域和限制時間,由景區管理處商行業管理協會統一作出規定。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黑車管理及疏導) 景區內禁止三輪車摩托車非法運營。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非法運營的三輪車摩托車進行查處。
什剎海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景區游客及居民的出行需求情況的研究,探索景區內交通形式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 景區內建(構)築物的外墻、屋頂、平臺、陽臺等處不得設置、堆放、吊挂破壞景觀、構成消防隱患的物品。
西城消防支隊負責對有消防隱患的單位進行查處,同時建立景區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情況公示制度,對存在嚴重消防隱患的經營場所及其負責人在景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噪聲污染防控) 景區內禁止酒吧在室外安排演唱,禁止酒吧和其他商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西城公安分局及屬地派出所負責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水域安全) 區園林市政管理中心負責景區水面安全及公共秩序、滑冰、碼頭公共秩序、遊船經營時間等管理工作。
景區管理處應當在景區水域周邊明顯位置統一設立禁止翻越、毀壞水域圍欄以及在非指定水域釣魚、游泳、滑冰、潛水、野駕危險的安全提示,並通過景區應急廣播、志願者文明勸導等方式,加大對景區水域安全的宣傳力度。
第二十八條(大型活動管理) 擬在景區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景區管理處的意見。活動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由主辦方負責,什剎海街道辦事處配合併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技防投入) 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景區技防建設的投入,支援景區改進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準。
第三十條(信用懲戒) 建立景區商戶信用懲戒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景區相關規定,被行政執法部門多次處罰拒不改正的,由什剎海街道辦事處協調房屋業主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應急疏導
第三十一條(預案的編制) 景區應當建立旅游高峰期的應急疏導機制。
什剎海街道辦事處會同景區管理處負責組織制定應急疏導預案,並報區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啟動) 當景區內游客人數達到限定數量,超出景區的實際接待能力,或者景區內發生嚴重影響旅游秩序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啟動景區應急疏導機制。
第三十三條(實施機構) 景區應急疏導預案由什剎海街道辦事處會同景區管理處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各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案開展應急疏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應急措施) 景區應急疏導期間,有關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在景區各個出入口採取隔離措施,控制游客進入景區的人數規模;
(二)禁止社會車輛進入景區;
(三)對景區車輛的出入和停放採取臨時管制性措施;
(四)禁止衚同游三輪車及兩人騎以上的自行車進入景區;
(五)劃定景區人群臨時疏散通道;
(六)對景區內嚴重影響秩序的營業點做出臨時性限業決定;
(七)對20人以上的旅游團隊進入景區做出限制;
(八)禁止在景區水面垂釣;
(九)關閉景區水面溜冰場;
(十)限制景區水面遊船數量;
(十一)限制景區內街道或者路面的經營活動;
(十二)其他為維護景區內的秩序所必需採取的措施。
應急疏導工作結束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應急措施。
第六章 行政問責
第三十五條(執法責任制) 景區管理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違法履行行政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行政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