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1-25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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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委託代徵管理辦法》(2013年第24號公告)及相關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稅源管理,提高徵管質效,現就委託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統稱交易中心)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區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交易中心代徵印花稅並實施相關管理。

  (一)在交易中心進行備案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凡屬於印花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徵收範圍的,應當由交易中心代徵合同備案方的印花稅。納稅人不再採取自行貼花的方式完稅。

  (二)印花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印花稅稅率為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

  (三)交易中心應在辦理備案手續前代徵印花稅,即依據合同標的額,按照印花稅現行政策計算應納稅額,現場向納稅人收取稅款,併為其開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交易中心應對代徵事項建立相應臺賬,登記備查。

  (四)納稅人應將《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的複印件粘貼在應稅合同上,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檢查時使用。

  (五)委託代徵印花稅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代徵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7號)的規定執行。代徵人應接受並配合市、區兩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的管理和檢查。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委託本地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材料設備購銷合同備案或者管理的相關單位,開展委託代徵印花稅的工作。

  三、在代徵印花稅工作中,對於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和代徵人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需要向代徵人出示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同時提供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的複印件。

  (二)享受按比例免征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上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採取自行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完稅。

  (三)對於上述情形,代徵人應對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對,留存複印件與有關合同一併歸檔,並按照要求登記臺賬。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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