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考發〔2013〕232號
各區(縣)委組織部、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及各有關機關組織、人事(幹部)部門: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公務員申訴案件,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促進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組建中央機關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43號)要求,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組建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職責
(一)處理管轄範圍內的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
(二)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
(三)對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決定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的調整;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承擔或者北京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職責。
二、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職責
(一)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的申請審查;
(二)經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組建負責審理具體申訴、再申訴案件的審理委員會;
(三)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的調查取證、文書製作和送達、檔案和印章管理;
(四)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的組織聯絡等;
(五)辦理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三、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案件管轄範圍
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管轄本市市、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各級機關中除領導成員以外的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申訴、再申訴案件,具體包括:
(一)管轄公務員對本市市一級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案件;
(二)管轄公務員對本市各區(縣)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案件;
(三)管轄公務員對本市實行市級以下垂直管理的市一級機關(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監獄管理局、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案件。
法律法規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案件受理範圍
根據《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本市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五、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處理申訴、再申訴案件的程式
(一)由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辦事機構對申訴、再申訴書進行審查,經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經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組建負責審理具體申訴、再申訴案件的審理委員會;
(三)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辦事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結束後向審理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
(四)審理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明確審理意見,經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主任批准後,向受理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五)受理機關根據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作出申訴、再申訴處理決定。
六、其他有關問題
(一)北京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成立。
(二)本市實行市級以下垂直管理的市一級機關根據《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組建本系統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管轄公務員對所在系統所屬區(縣)機關、直屬機構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人作出的人事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案件。
(三)本市各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組建本區(縣)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管轄公務員對所在區(縣)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人作出的人事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案件。
(四)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公務員申訴、再申訴案件,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五)本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除領導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的申訴、再申訴案件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