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廣發〔2013〕144號
市屬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持證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業管理,特製訂《北京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2013年8月16日
北京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的管理,根據《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網路視聽節目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中央或國家機關直屬單位在京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除外)向公眾提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産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 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指導北京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教育培訓,倡導文明上網、文明辦網,營造文明健康的網路環境以及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網路視聽節目的審核鑒定工作等。
第五條 依照《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未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六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其相關網路運營單位,是重要的網路文化建設力量,承擔維護網路文化資訊安全的責任。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輿論導向,不得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視聽節目。
第七條 未持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或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從事廣播電台、電視台形態服務和時政類視聽新聞服務(含從事主持、訪談、報道類視聽節目服務)。從事自辦網路劇、微電影等視聽節目服務類節目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節目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不得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允許個人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在提供播客、視頻分享等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時,應當提示上載者不得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第八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提供用戶上傳服務時,對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報告。
第九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視聽節目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視聽節目資訊。
第十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應對播出和上載的視聽節目內容負責。嚴格實行視聽節目內容審核制度,堅持視聽節目內容先審後發。強化和完善視聽節目內容審核流程,明確崗位責任,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
第十一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配備一定數量且具有節目審核資質的節目審核人員,加強對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內容的審核把關。並依據有關要求認真履行節目備案程式。對含有違反本辦法規定內容的視聽節目,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重要輿情應及時上報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第十二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崗前培訓制度、考核制度,並負責組織人員參加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北京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舉辦的相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準。
第十三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要服從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並指定專人按時參加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召開的相關管理工作會議,按照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制定的《北京市資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持證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暫行辦法》,認真做好本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接到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有關本網站傳播不良資訊舉報後,應當立即進行核查,並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不得推諉或拖延處理。
第十五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凡有《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上報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並履行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領取許可證後,應按期提供視聽節目服務,並在播出界面規定位置標注有關資訊。
第十七條 凡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有違反本管理辦法和相關管理規定的,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視情節依照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同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做出吊銷許可證處理。
第十八條 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提倡和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傳播違法違規視聽節目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