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開行京發〔2009〕8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9-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適用房試點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開行京發[2009]85號

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各處室、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各處室: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構建和諧社會的有關指示精神,支援北京市政府加快推進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進度,解決首都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經濟適用房試點項目貸款的有關規定,經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區縣政府、開發主體協商一致,特製訂本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適用房試點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適用房試點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構建和諧社會的有關指示精神,支援北京市政府加快推進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進度,解決首都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經濟適用房試點項目貸款的有關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協商一致,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房是指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管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確認的房山區城關櫧榆樹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房山區長陽鎮北部組團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海淀區吳家場經濟適用房等三個試點項目以及試點項目取得成功後推廣的北京市其他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

  第二章 試點貸款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房創新貸款模式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人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開發銀行等部門共同研究和確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採用“收益權質押加專項賬戶監管”方式。即經濟適用房開發主體將經濟適用房項目項下全部收益形成的應收賬款向開發銀行提供質押擔保,同時在開發銀行開立專項賬戶用於歸集項目資本金、貸款資金和銷售收入,賬戶資金接受開發銀行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的共同監管。

  (二)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取得前可發放項目所需貸款總額的50%。

  (三)在人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指導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與開發銀行共同搭建資金監管平臺,對項目資本金(不含貸款到位前已投入資本金)、貸款資金和銷售收入的歸集與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四條 對納入北京市政府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經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審核與推薦,可向開發銀行申請經濟適用房試點貸款支援。

  第三章 貸款發放管理

  第五條 發放貸款的程式

  (一)貸款經開發銀行評審承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發放條件具備後可以發放貸款;

  (二)在項目評審條件需進一步落實或貸款承諾前,如屬於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當地政府急需推進的重點項目,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申請開發銀行短期搭橋貸款。短期貸款發放後,借款主體應協助開發銀行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儘快落實項目中長期貸款條件。

  (三)借款人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情況提出書面的項目貸款發放申請,申請中需列明資本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申請發放的貸款資金金額、時間及主要用途等。

  第四章 資金支付管理

  第六條 項目開發企業在開發銀行開立專項賬戶,進行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結算,由開發銀行對該賬戶資金進行監管。開發銀行所發放貸款資金和企業用於項目建設且尚未投入的自有資金撥入專項賬戶。

  第七條 資金支付的程式

  (一)借款人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情況提出書面的《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件1和附件2),並附上《施工合同等資金支付依據。資金支付用途中涉及監理的(如建設工程款),必須有監理部門的意見。

  (二)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由開發銀行與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進行聯合審查;對500萬元以下的資金支付由開發銀行單獨審批。

  (三)為支援開發企業簡便支付零星建設資金(指單筆不超過25萬元的支付資金),開發銀行在北京經濟適用房試點貸款項目上使用零星支付資金制度:開發銀行根據借款人要求,可向借款人支付用於零星支付的備付金,一次不超過200萬元;借款人在使用完備付金後,除提供一般支付所需資料外,還需附上資金支付憑證存根聯複印件和收款人的收款憑證,開發銀行審核貸款無挪用後,再支付第二筆零星支付備付金。

  第八條 資金原則上應嚴格實行第三方支付制度,對於企業日常零星需要支付的費用,可直接支付到開發企業在商業銀行的基本戶中,用於項目零星費用的開支。

  第五章 貸後監管

  第九條 開發銀行密切跟蹤項目手續辦理、建設進展和銷售情況,每月至少一次赴項目現場進行檢查,實地了解項目建設進展進度,填寫信貸工作表。

  第十條 借款人必須按月向開發銀行上報開發企業財務報表和《項目建設情況月報》,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建設進度、當月投資完成情況、銷售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計劃等。

  第十一條 借款人需邀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開發銀行參加項目銷售的公開搖號過程,並及時上報搖號結果。

  第六章 項目銷售收入監管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開發銀行開立專項賬戶,用於歸集項目所有的銷售收入,對外支付須報開發銀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銷售收入的使用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預售款原則上應優先用於貸款項目的滾動投入,確保項目完工所需資金。使用預售款進行貸款項目滾動投入的按本辦法第七條進行資金管理。

  (二)項目滾動投入完成後,剩餘銷售款原則上應優先用於償還開發銀行貸款,確保開發銀行貸款資金安全。

  (三)當滾動投入尚未完成、預售款大量回流,監管賬戶中資金累積額較大時,在證明項目已實現的銷售收入和後續的預售款足以滿足項目完工和還本付息所需資金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申請釋放監管賬戶中的部分資金,但必須報開發銀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四)貸款結束後,開發銀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不再監管,由開發企業自行支配。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或《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時,必須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明確購房款必須直接匯入開發企業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項賬戶(列明開戶行與賬號)或開發企業在開發銀行授權的代理行開立的專項賬戶(列明開戶行與賬號)。購房者繳納現金的,由開發銀行授權的代理行進行現場收款。

  第十四條 對於使用開發銀行授權代理行進行銷售收入歸集的,由開發銀行、開發企業、代理行簽訂三方《賬戶管理協議》,約定代理行必須將開發企業的售房款全額及時劃撥到開發企業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項賬戶,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代理行不得將該賬戶內的資金劃轉到其他賬戶。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或《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後,必須及時到北京市交易權屬管理系統(WWW.bjfdc.gov.cn)完成網上交易備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開發銀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發銀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聯合製訂,由雙方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部分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國家開發銀行《信貸管理手冊》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