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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8-04-09
  5. [成文日期] 2008-04-09
  6. [發文字號] 京建住〔2008〕2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8-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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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住[2008]223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 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居民家庭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戶口的,應是徵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産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重度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成員中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家庭、優撫對象及軍隊轉業幹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1175號文件公佈的新標準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並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認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或做過手術,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診斷或治療證明。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七條 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準,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産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上述住房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第八條 申請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産性收入。

  第九條 申請家庭總資産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産、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審核程式

  第十條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領取《北京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核定表》由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統一格式印製。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離退休人員按實際領取的退休金額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按實際發放的失業保險金領計算收入。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産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七)復員轉業軍人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八)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九)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十)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十一)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及1175號文件公佈的新標準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程式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工商、稅務、交通、金融等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地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後,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産、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複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産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人戶分離家庭的入戶調查工作由戶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三)組織評議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産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

  (四)公示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産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複審,符合條件的,在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産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複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複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複審備案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納入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冊。

  市、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四章 輪候配售

  第十八條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程式如下:

  (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分配計劃將房源分配到區(縣),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佈房源資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範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二)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購房地點的意向並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匯總後在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佈;

  (三)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登記家庭按照優先供應條件和困難程式排序,優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後,並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佈。未入圍的家庭,等下批搖號時,匯同新的符合條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入圍家庭名單後,將本區登記家庭的入圍情況、搖號時間、地點通過區級審核窗口、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佈,期限為5個工作日。向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發放《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入圍搖號通知》(附件2);

  (五)收到《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入圍搖號通知》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通知回執交回,逾期未交的視為放棄;

  (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搖出的號碼為選房順序號。未被搖中號碼的入圍家庭可以直接參加下一次限價商品住房公開搖號。搖中放棄的家庭,可參加下輪搖號。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超過兩次須重新提出申請。

  (七)搖號結果公佈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第十九條 搖號排序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搖號排序結果通過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佈。

  第二十條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限價商品住房選房排序通知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選房活動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選好具體的房屋後,領取《限價商品住房配售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持《限價商品住房配售通知書》與銷售單位簽訂限價商品住房購房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滿10周歲的異性單親家庭配售兩居室),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騰退原住房的,按標準配售;不騰退的,降檔配售。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原則上騰退家庭應與區(縣)住保辦簽訂騰退協議,再簽訂購房合同。並在實施騰退(拆除)原住房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的家庭在輪候期間應每年按期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産等變動情況。

  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産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資格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産等狀況的;

  (二)家庭收入、資産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准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每人平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配售、退出等程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本規定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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