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21〕16號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本市空氣品質,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規定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七類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部區域,以及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部分區域,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其中,平谷區部分區域是指西起崔杏路,東至臺城路、平薊路、順平路、泃河組成的邊界,北起魯韓路、平瑞街組成的邊界,南至泃河的區域。
懷柔區部分區域包括,一是西起龍山路、龍山東路、府前西街、懷柔水庫東岸、京密引水渠組成的邊界,東至開放路,北起富樂大街,南至南華大街的區域;二是西起范崎路,東至111國道,北起雁棲湖北路,南至雁棲湖南路的區域;三是西起111國道,東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國道的區域。
密雲區部分區域是指西起京沈線(不含),東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線(不含),南至水源路、新南路組成的邊界的區域。
延慶區部分區域是指西起京禮高速公路,東至媯川路,北起團結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街組成的邊界的區域。
三、應急搶險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自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京政發〔2019〕10號)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