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2-31
  5. [成文日期] 2020-12-3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0〕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期(總第68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試行)》的通知

字號:        

京政發〔2020〕2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試行)

  為規範本市街道辦事處設立工作,優化調整街道規模,適應超大城市精細化管理需要,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以及《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民政部令第6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滿足現代化城市管理需要。

  (二)充分考慮地域面積、人口規模、人文歷史、街區功能、居民認同等因素,對接分區規劃和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佈局,並保持相對穩定。

  (三)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完善和規範街道對農業戶籍人口的管理服務政策機制,確保基本公共服務和日常管理的全人口、全區域覆蓋。

  (四)加快推動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和水準。

  二、具體標準

  (一)管理幅度

  1.首都功能核心區,包括東城區和西城區,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

  2.首都功能核心區之外的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通州區,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

  3.其他區域,包括門頭溝區、房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3萬人。

  原則上,首都功能核心區的街道辦事處轄區常住人口不超過10萬人,除此之外的街道辦事處轄區常住人口不超過15萬人。

  (二)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社區居委會數量佔比

  除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外,其他區設立街道辦事處的區域,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80%以上,社區居委會數量佔村、居委會總數比例達到60%以上。

  (三)公共服務設施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文化、體育、就業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市有關部門的標準要求,能夠滿足轄區基本需要。

  (四)其他條件

  1.街道辦事處辦公駐地地址明確,辦公用房符合中央及本市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相關規定,能夠滿足辦公和服務需要。

  2.本區能夠配備滿足街道辦事處及其配套機構設置所需人員編制。

  3.街道辦事處名稱規範;界線清晰、連貫,轄區範圍明確,與相鄰行政區劃單位之間不交叉重疊。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各區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依規、平穩有序開展工作,維護好社會穩定。

  (二)各區應根據本標準,按照行政區劃調整相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街道辦事處優化設置,推動城市化成熟地區的鄉鎮、地區辦事處向街道辦事處轉制,逐步撤銷地區辦事處。

  (三)新設立街道辦事處應執行本標準。現有街道辦事處中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各區應從實際出發,擬定行政區劃調整規劃,穩步推進實施。堅持設立、撤銷與界線變更相結合,原則上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

  (四)在特殊功能區域設立街道辦事處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