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2-31
  5. [成文日期] 2020-12-3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0〕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期(總第68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宣佈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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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0〕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市政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

  經認真清理,市政府決定,對文件內容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同時制定依據已經被廢止、已被新規定替代或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14件市政府文件宣佈失效。凡宣佈失效的文件,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區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抓緊完成文件清理後續工作,切實做好相關政策銜接,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附件:宣佈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錄(14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宣佈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錄

(14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的通知(京政發〔1980〕154號)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二年四號、二十九號文件制止亂佔濫用耕地加強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京政發〔1982〕23號)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清理“三角債”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0〕30號)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4〕52號)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1994年度棉花購銷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4〕61號)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京政發〔1999〕9號)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1〕32號)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口小汽車的處理和作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的通知(京政辦發〔1981〕91號)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文件的通知(京政辦發〔1988〕52號)

  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政辦發〔1988〕98號)

  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制止預收、預付貨款的緊急通知(京政辦發〔1989〕17號)

  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強電腦安全管理請示的通知(京政辦發〔1990〕63號)

  十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07〕65號)

  十四、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部門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等債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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