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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0〕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期(總第68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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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0〕2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根治欠薪問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實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機制建設,切實做好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重要性,高位統籌、持續有力推進根治欠薪工作。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首都意識、首善標準和首創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加大依法治欠力度,建立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科學規範高效的治理體系,形成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標本兼治、懲防並舉的治理格局,切實提升治理能力。重點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動實施“全流程管理、全環節管控、全週期聯動”管理模式,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形成屬地部門整體合力,健全常態長效機制,從“接訴即辦”向“主動治理、未訴先辦”延伸,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二、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

  (一)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協商一致和誠實守信的原則,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週期、支付方式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工資支付制度。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且不得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支付工資,並依法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農民工工資。

  (三)工資清償制度。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要明確工資清償主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厘清主體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清償。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建設單位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工程擔保保證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代為支付。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擔保保證人的監管,提高其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的能力。

  (五)實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監理單位應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管範圍,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並將相關情況每月納入監理月報內容。

  (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開工前按工程項目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項目所在地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設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原專用賬戶下按項目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和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按月將人工費用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情況出現停工且無需支付工資的,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同意,建設單位可暫停撥付人工費用,並將相關情況通報開戶金融機構。復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恢復撥付人工費用。

  (七)總包代發工資制度。為規範工資發放行為,分包單位應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每月將經過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表交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品質、造價等産生爭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八)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全市統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已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視情形提高繳存比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

  (九)維權資訊公示制度。為方便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及時依法維權,全市施工項目建立統一的維權資訊告示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施工駐地辦公區的主要出入口、農民工集中生活區等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資訊告示牌,明示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項目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農民工的權益救濟渠道等基本資訊,並將收集確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予以公示。

  三、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機制

  (一)預測預警機制。健全完善預警監測系統,實現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水電供應等部門涉及的用人單位資質、在施項目資訊、農民工招用、工資支付、經營運作情況等數據與全市預警監測系統實時動態對接,實現數據共享共用。堅持分類監管、重點監控的原則,設置欠薪分級動態預警指標,對預警發現的欠薪隱患進行重點排查,推動實現“雲上預警、移動執法、互聯指揮、智慧監察”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化管理建設目標。落實“接訴即辦”首都基層治理改革創新部署,實現電話、網路、媒體等全渠道受理欠薪訴求,實現各種欠薪線索案件來源與預警監測系統緊密銜接,優化辦理流程,加大督辦反饋力度,提升12345市民服務熱線欠薪訴求派單辦理質效,形成聞風而動、快速響應的為民服務長效機制,推動“接訴即辦”向“主動治理、未訴先辦”延伸。

  (二)研判會商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發揮牽頭作用,及時收集情況,就根治欠薪形勢任務、相關政策措施、階段性重點工作、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內容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組織相關部門會商提出落實意見或應對措施。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會商機制議定事項做好貫徹落實,並將情況及時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聯防聯控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産、車輛等情況的,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配合。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相關移送程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審查。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處理。

  (四)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應急預案,設立事件等級指標,明確部門職責及處置流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發生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立即響應、協調處置,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及時響應、共赴現場,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涉事企業負責人進行聯合約談,督促其妥善處理欠薪問題,做好現場穩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對發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企業負責人逃匿等情況的,可以動用應急保障金,先行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依法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對採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薪為由討要工程款、勞務費、承包費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誠信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誠信等級評價標準,完善評價制度、細化評價指標,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情況作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認真落實重大違法行為公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資訊。完善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和信用北京網站功能,持續開展嵌入式無縫對接,將信用資訊查詢、使用、反饋等功能嵌入各部門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流程。

  (六)激勵懲戒機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表現優秀及行為失信的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由相關部門在各領域依法依規設定列入標準,通過激勵機制發揮優秀用人單位模範帶頭作用,結合雙隨機抽查和預警排查等工作,對誠信等級評價較好的用人單位減少抽查、檢查頻次。用人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聯合懲戒機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七)區域協同機制。加強跨區域聯動,健全執法聯合、糾紛聯調、資訊聯網、整治聯動、維穩聯控的區域協同機制,實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案件受案辦理無縫銜接。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及本市跨區域或多區同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要依託全市聯動舉報投訴管理網路實現“一點舉報投訴、全市聯動處理”。涉及京津冀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要深化案件辦理協作機制,加強異地經營用工情況監管資訊共用,實現京津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同聯動。

  四、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

  (一)壓實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調小組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區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績效考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責任,加大統籌抓總和協調督促力度。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整體合力。健全和落實問責制度,對因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相關工作不到位等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嚴肅處理。

  (二)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各區政府要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領導機構,督促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違法工程欠薪隱患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調處,防範化解矛盾糾紛。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提升欠薪處置能力和監管效率。強化督促指導和督查督辦,把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用人單位要承擔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嚴格勞動用工管理,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四)強化社會監督責任。充分發揮工會等組織對用人單位落實農民工工資權益以及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作用,加強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的協同配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對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輿論監督作用,適時曝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案件資訊,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共同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社會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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