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1-28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0〕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期(總第68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字號:        

京政發〔2020〕2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8日  


北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精神,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作機制,使人民群眾共用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

  以國發〔2017〕49號文件印發日確定劃轉範圍和劃轉對象。

  (一)劃轉範圍。將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財資〔2019〕4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併財務報表為準。

  公益類企業的確定按照《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予以明確。劃轉範圍結合本市國有企業分類管理實際,由本級政府批准確定。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後予以劃轉。

  (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範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

  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範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四)劃轉基準日。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最後一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上一年度最後一日至國有股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産評估等並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本市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承接主體集中持有。市財政局委託一傢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公司)專戶管理。各區不再單獨設立承接主體。

  三、劃轉程式

  (一)提出劃轉方案。市、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劃轉方案。

  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並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原則上多個國有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由牽頭實施劃轉的國有股東對企業各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並徵求其他國有股東意見。相關國有股東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二)審核劃轉方案。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劃轉方案。其中,市級國有企業的劃轉方案,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對應的市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審核確認。區級國有企業的劃轉方案,由區財政局會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對應的區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方案進行初審,經區政府批准後,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審核確認。

  (三)下達劃轉通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對應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劃轉通知,並抄送各國有股東和委託管理公司;區級部門下達國有股劃轉通知要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涉及劃轉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抄送國有股劃轉通知,在國有股劃轉通知中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繫方式等具體資訊。

  (四)辦理劃轉手續。根據審核確認的劃轉方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委託管理公司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1.非上市企業國有股權的劃轉工作,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劃轉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産權變更登記,並根據工商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産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産權變更登記。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劃轉工作,按照國發〔2017〕49號文件、財資〔2019〕4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3.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儘快解除限制並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説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五)上報劃轉情況。按照同級隸屬關係,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全市層面由各區財政局匯總本區情況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本市劃轉工作情況報市政府,並按相應要求上報中央有關部門。

  四、劃轉國有資本的管理

  (一)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産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承接主體和企業原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二)收益管理。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市財政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股權分紅由委託管理公司負責具體運作。

  (三)報告機制。委託管理公司應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劃轉國有資本的運營、管理工作情況。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現重大事項或緊急事件要及時報告。

  (四)其他事項。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承接主體應按照劃轉基準日賬面值入賬。委託管理公司的相關管理費用,從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中安排,由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有關要求

  (一)國發〔2017〕49號文件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範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並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二)因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制而劃轉子公司股權的,完成改制後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時,已劃轉子公司國有股權不再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開展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復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三)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後,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並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關於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的銜接及劃轉工作帶來的稅費處理問題,按照財資〔2019〕49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六、組織保障

  市級層面設立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市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北京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北京證監局等。工作小組由市財政局牽頭,各成員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專職負責此項工作,同時指定專門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專門部門須明確專人負責。工作小組在市財政局下設辦公室,按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各區政府對本區劃轉工作負總責,要比照市級建立由區財政局牽頭的工作小組,組織開展劃轉工作,並與市級工作小組辦公室密切對接,認真落實各項任務。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嚴格依照本實施方案狠抓落實,按照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的原則,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