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6〕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北京市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本市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重要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重要地質遺跡等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並經市政府依法批准建立的市級、區級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區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及名稱更改。
範圍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內外部區域間的調換。
功能區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等功能區範圍的調整。
名稱更改是指自然保護區原名稱中的地名更改或保護對象的改變。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園林綠化、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調整應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調整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面積,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確保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自然保護區,應逐步擴大保護範圍。
除擴大保護範圍外,自批准建立或調整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調整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各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在範圍上産生新的重疊。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已存在建制村等人口密集區,且不具備保護價值;
(三)國家、市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國家、市級重大工程包括國務院或市政府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市政府批准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的建設項目)。
確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可以申請名稱更改。
第七條 主要保護對象屬於下列情況的,調整時不得縮小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面積或對核心區內區域進行調換:
(一)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且為國家珍稀瀕危類型;
(二)國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且遺跡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國內對比意義;
(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第八條 確因國家、市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自然保護區的,原則上不得調出核心區、緩衝區。
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工程建設生態風險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除國防重大建設工程外,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後,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
第九條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應徵求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意見。由區政府提出申請的,應徵得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或更改名稱,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政府向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抄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總體規劃及附圖、調整論證報告、彩色挂圖、音像資料、圖片集及有關附件。
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因國家、市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除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關工程建設的批准文件;
(二)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及其周邊公眾意見;
(四)工程建設對自然保護區影響的專題論證報告;
(五)涉及人員的生産、生活情況及安置去向報告;
(六)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議。
上述材料可作為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調整的評審工作。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調整評審,按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組織材料初審、實地考察、遙感監測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評審,並及時通知申報單位:
(一)申報程式不完備;
(二)申報材料內容不全面、不真實;
(三)自然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申請,經評審通過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建議,報市政府批准;
名稱更改申請,由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建議,報市政府批准;
功能區調整申請,經評審通過後,由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經批准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佈其面積、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在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
功能區調整經批准後,由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公佈,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在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
名稱更改經批准後,由申報單位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改變自然保護區的名稱、範圍或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因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對破壞特別嚴重、無法修復、失去保護價值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設立的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自然保護區資格,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