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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5-15
  5. [成文日期] 2015-05-1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5〕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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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5]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把握臨時救助制度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是對於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

  (一)家庭對象

  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程式

  (一)依申請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每人平均可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1.申請臨時救助金。申請人需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具有本市戶籍的,應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可以個人為單位,向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2.申請救助服務。對申請救助服務的家庭或個人,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轄區內的救助管理機構、慈善超市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級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服務。

  3.轉介服務。對需要轉介服務的家庭或個人,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相關部門或單位申請。

  (二)主動發現受理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四、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程式

  (一)一般程式

  1.臨時救助金審核審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其中,對於持有本市居住證的申請人,由區縣民政部門協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配合做好財産核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對屬於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請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民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式。

  不屬於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請人,其家庭財産應符合本市社會救助財産認定標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民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式。

  2.救助服務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結合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其困難情況進行調查。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服務條件的,應及時協調救助管理機構、慈善超市為其提供救助服務。

  3.轉介服務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結合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其困難情況進行調查。對經審核符合轉介服務條件、可納入本市基本生活救助或專項救助制度保障範圍的,要及時協助申請人申請;需納入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幫扶的,要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緊急程式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辦審核審批手續。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五、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及持續狀況,臨時救助金髮放標準分為三檔。臨時救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分別按照家庭全部成員每人1個月、2個月、3個月的當年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為其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對象以個人為單位申請的,分別按照每人1個月、2個月、3個月的當年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為其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提供救助服務

  1.本市各級救助管理機構、慈善超市等,可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困難情形,為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

  2.本市各級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困難情形,為其提供臨時住所、臨時生活照料、心理干預等救助服務;對突發急病的臨時救助對象,可提供醫療服務。

  3.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本市關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相應的救助服務。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務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本市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入相應救助;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六、臨時救助資金預算與渠道

  各區縣政府每年要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上一年底由區縣民政部門核定的本區縣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對象人數等因素,核算本區縣臨時救助金的總金額。核算金額公式為:區縣臨時救助金的總金額=(低保對象人數+低收入對象人數)×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2×5%。各區縣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臨時救助資金及時到位。市民政、財政部門,要通過使用中央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加大對區縣臨時救助資金的補助力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負責、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的綜合協調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區縣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併合理確定權重;考核結果納入區縣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各區縣政府要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進一步細化救助範圍、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和救助流程,保障好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工作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急難事項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依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機制,逐步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社保等部門的資訊共用,不斷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援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三)強化能力建設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整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積極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探索社會力量承擔社會救助事務性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服務水準。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協助做好困難排查、資訊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納入財政預算。

  (四)加強政策宣傳

  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宣傳欄、宣傳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援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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