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取消和下放4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9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9項。
各區縣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原審批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或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對市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審批部門和承接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由原審批部門提出銜接意見和落實措施,並指導、幫助承接部門做好承接工作,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履行相應職責。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48項)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