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1〕3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9期(總第741期)

北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字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1號

  《北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21年12月20日  


北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規範其履行職責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使用、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援、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包括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隊員、治安志願者、護村隊員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膳食、保潔等內部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帶領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所需經費給予財政保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市、區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根據區域發展、人口規模、地域範圍等情況,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規模,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力量。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由公安機關和機構編制等部門核定。

  第六條 本市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完善有關制度,統一招聘的基本條件、程式和標準。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

  (四)具備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能力、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及具體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受過行政拘留處罰或者因涉及賭博、毒品、賣淫、嫖娼等受過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四)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下列人員:

  (一)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軍人;

  (三)國家和本市評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

  (四)具備特定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五)警察類、政法類院校或者其他院校有關專業畢業生;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優先聘用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聘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係,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對接受特定崗位專項技能培養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明確服務期。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制度、紀律,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忠於職守,勤勉盡責,保守秘密,規範、文明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線查詢、窗口服務、檔案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電腦網路維護、通訊保障、實驗室分析等技術支援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由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下列工作:

  (一)巡邏值守、治安檢查以及維護國家重大活動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秩序等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二)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資訊等維護交通秩序工作;

  (三)查緝毒品、盤查堵控等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工作;

  (四)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涉案資訊採集錄入、案事件現場秩序維護,以及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監管場所看管監控違法犯罪嫌疑人、保管涉案財物等案事件辦理處置工作;

  (五)接受處理群眾求助、救助受傷受困人員、開展宣傳教育等工作;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由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或者配備武器、警械;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由警務輔助人員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根據規定可以配備、使用資訊採集記錄設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取得警犬技術人員資格認證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警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工作證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

  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認為警務輔助人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特點,以及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等情況,分類明確管理要求,評定和調整層級,並與薪酬掛鉤。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開展政治素質、法律知識、履職規範、紀律作風教育培訓,提高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素養和業務水準;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實施獎懲、調整層級以及決定是否留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警務輔助人員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以及層級等因素合理確定其薪酬標準,並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緊急醫療救治機制,組織、協調、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暢通緊急救治渠道,及時救治因公負傷或者患急危重症的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因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搶救、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犧牲、致殘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及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降低層級、不予留用等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工作制度、紀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政務處分、紀律處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妨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警務輔助人員實施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