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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0-1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9〕28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43期(總第631期)

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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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8號

  《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已經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9年10月17日


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

(2013年1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0號令公佈

根據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8號令修改)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贈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支援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發展,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健全慈善活動監督管理體系。

  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各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贈

  第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使用慈善組織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分擔、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第五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門戶網站、官方微網志、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臺發佈募捐資訊。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共用機制、信用資訊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六條 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慈善晚會等活動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提前向社會發佈公告,明確在活動現場口頭承諾捐贈的活動參與者應當與慈善組織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對拒不簽訂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有權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公告內容應當納入報民政部門備案的募捐方案。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口頭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按照事先公告的規定引導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明確受益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拒不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事先公告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

  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相關規定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並不得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二)在捐贈協議中明確約定經營性活動所得用於捐贈的具體比例或者金額、用途以及履行時限;

  (三)對外宣傳應當符合捐贈協議的約定,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四)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從事慈善活動,支援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為慈善活動開展提供指導、幫助和便利。

  第九條 對為本市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財産用於慈善事業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市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對慈善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聯合確認,並及時公示確認結果。

  第十一條 經登記或者認定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向稅務部門提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財政、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國家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搭建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協調服務平臺,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及時發佈救助需求資訊,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和救助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可以建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設立社會救助慈善項目,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救助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需要購買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慈善組織購買。

  市、區民政部門通過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資訊等,為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慈善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對外交流。慈善組織在境外開展的項目符合國家外交政策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可以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銀行開立捐贈外匯賬戶。

  慈善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在本市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取得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當取得其登記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十五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符合慈善事業人才隊伍特點、以慈善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和培養激勵、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宣傳活動,鼓勵市屬主要新聞媒體設立慈善專欄,預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播出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宣傳慈善組織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培育青少年樹立現代慈善理念,創新中小學志願服務與慈善工作體制,將志願服務行為納入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從事謀取不當利益、非法集資等騙取財産的活動。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慈善宗旨開展相關活動;

  (二)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産;

  (三)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四)執行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

  (五)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報備募捐方案;

  (六)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七)不得將政府資助的財産以及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産用於投資;

  (八)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的用途;

  (九)不得洩露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資訊;

  (十)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市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資訊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資訊,並對公開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一)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基本資訊;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託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産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資訊。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公開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在公開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公開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信用記錄製度,將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相關慈善活動組織者的信用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産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區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收支、財産管理和使用、內部治理、業務活動等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發現慈善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區民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慈善組織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慈善組織登記或者認定的,由民政部門撤銷登記或者認定,將該組織及直接責任人納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

  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六條 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等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求助人應當對求助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個人向社會求助的,可以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資訊平臺上發佈求助資訊。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個人向社會求助提供幫助的,有權要求求助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在顯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於被公眾識別的方式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該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接到個人求助資訊不真實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響。

  第二十七條 違法募捐的財産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收繳,轉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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