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北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根據《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郵政通信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區和遠郊區、縣郵政(郵電)局按照市郵政管理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 郵件處理樞紐、倉儲轉運場站、郵政營業投遞局(所)、郵政信筒等郵政通信設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依法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本市郵政通信設施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實現郵政通信設施的合理佈局。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並接受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車站的,應當按照郵政通信設施專業規劃確定的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郵政通信設施。
第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郵政通信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審查公共建設項目和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方案。
經審查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報原審查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但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配套建設的,應當在徵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就近補建具有相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長期不予補建的,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用郵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郵政通信設施。確需拆除的,由拆除單位與郵政企業簽訂協議,在保證郵政通信服務正常進行和方便用戶用郵的前提下,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不低於原有規模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
第十一條 按照規劃建成的郵政通信設施,應當及時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郵需求在社區設置郵政服務站、代辦點、郵亭、報刊亭等郵政通信設施,方便社區用戶用郵。
社區的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開展郵政通信服務工作提供應有的便利。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在其單位內部設置郵政通信服務網點的,可以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提供郵政通信服務。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郵政企業與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個人以多種方式合作,建設郵政通信設施,增加郵政通信服務網點。
第十五條 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郵政通信設施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制度,保證郵政通信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品質,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
第十七條 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服務的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擅自拆除郵政通信設施的,由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郵政通信設施使用性質的,由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屬於違反《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草案)》的起草説明
一、立法必要性
郵政通信設施是郵政企業生産運營必需的物質條件,也是市民依法獲得郵政普遍服務的場所。其數量的多少,是衡量一個城市郵政通信事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隨著北京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和承辦奧運會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我市郵政通信設施的建設水準必須提到新的高度,才能滿足這些要求。而目前,我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遠遠落後於城市整體發展速度。
1978年以來,我市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年均竣工800萬平方米;常住人口年均增加16.4萬人(不含外來人口)。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市流動人口逐年增加,這使得郵政業務量增加了三倍以上,而我市郵政局所年均增長11處,總數僅增加0.6倍。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郵電局所715處,其中郵政支局152處,平均每一局所服務人口1.93萬人(低於全國平均服務人口1.9萬的水準),平均服務半徑2.74公里。據2001年統計,一些發達國家局所平均服務人口為0.5萬人(德國為0.5l萬人,日本為0.50萬人),就連發展中的印度也已達到0.34萬人。我市郵政局所總數比上海多131處,但上海市功能全、處理能力強的郵政支局比我市多93處,導致市區郵政支局平均服務人口數我市為9.09萬人,上海為5.42萬人,比上海高出近一倍。由於設施數量不足和現存
設施長期得不到改造和發展,我市80%以上的郵政局所超負荷運轉,造成郵政通信服務無法滿足社會發展和市民的用郵需求,嚴重阻礙郵政通信服務水準提高。數量的嚴重不足,是造成服務人口多和服務半徑大的直接原因,再加上設施佈局不合理,使得市民辦理郵政業務十分不便。
二、主要問題
(一)在郵政局所的配套建設中,“拆而不建”的現象嚴重
“拆而不建”主要指一些郵政通信設施因城市建設的需要被拆除後,得不到還建和補建的情況。1979年以來,由於道路拓寬、商業街區改造等原因,我市有31處郵政局所被拆除,目前只有13處得到恢復,仍有18處尚未恢復。其中,騾馬市郵局被拆除20多年,至今沒有還建。再如,平安裏郵電所被拆除後也未還建,致使7公里長的平安大道上,僅東四十條橋有一個功能不全的郵電所。“拆而不建”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擅自改變郵政通信設施的使用性質
阻礙我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的另一種情況是擅自改變郵政通信設施的使用性質。由於沒有相應的管理手段和處罰措施,使得這種情況目前比較嚴重,給用戶用郵造成了極大不便。
此外,我市有關郵政通信設施建設的規定,多是原則性的,操作性不強。例如,《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配套的郵政通信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條例》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實際中得不到嚴格執行。1985年以來,本市共新建、改建500多處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危舊房改造區,但郵政通信設施總配套建設率不到60%。之所以對此類情況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處罰,關鍵是沒有可供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的、操作性強的規定。
三、立法基本思路
為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掃清障礙,為郵政通信設施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規章,細化國家大法及地方性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增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針對我市存在的嚴重阻礙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發展的行為,規定有效的管理手段及處罰措施,確保我市郵政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二十一條,現説明如下:
(一)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的情況提供了解決途徑。
對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規劃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的,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徵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補建,並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就近”建設“相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這就約束了建設單位的行為,使補建的設施能夠發揮實際作用,防止建設單位敷衍了事。對於長期不予補建的,規定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用郵支出的費用,這樣即使建設單位不補建,也不能逃避應當承擔的義務。
(二)為遏制“拆而不建”提供了解決方法。
第十條規定,確需拆除郵政通信設施的,由拆除單位與郵政企業簽訂協議,在保證郵政通信服務正常進行和方便用戶用郵的前提下,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不低於原有規模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由拆除單位與郵政企業簽訂協議,使兩者之間形成合同關係,當拆除單位違反協議,未按約定補建郵政通信設施,就屬於違約,應給予郵政企業適當賠償。這樣,就可對拆除單位起到制約的作用。
(三)明確了對擅自改變郵政通信設施性質的行為的處罰。
第十一條規定“按照規劃建成的郵政通信設施,應當及時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並在第十九條中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通過主管部門的管理和處罰,有效遏制這一現象,並能夠使對改變使用性質責任單位的處罰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四)解決了一部分企事業單位用郵難的問題,同時也為郵政通信服務網點的增加提供了新途徑。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在其單位內部設置郵政服務網點的,可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提供郵政通信服務。由需要郵政通信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場所,由郵政企業提供郵政通信服務,一方面郵政企業無需為建設場所投入資金,降低了服務成本,並以這種方式增加服務網點;另一方面,也解決了一些企事業單位用郵困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