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2-08-19
  5. [成文日期] 2002-08-19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1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2-08-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解釋

字號:        

第104號

  現公佈《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解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對土地一級開發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經營性項目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屬於土地一級開發的,建設單位按照第(一)項規定提交的“項目批准文件”是指發展計劃部門關於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項規定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為提交規劃部門恢復的規劃意見書。

  二、屬於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經營性項目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第(一)項規定提交的“項目批准文件”是指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經營性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項規定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第(三)項規定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應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