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3-05-27
  5. [成文日期] 1993-05-2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3-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

字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

(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責任制度,以致發生火災的,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每起特大火災處10%至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處20%至25%的罰款;每起一般火災處30%至35%的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的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得低於500元。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