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
(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佈)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責任制度,以致發生火災的,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每起特大火災處10%至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處20%至25%的罰款;每起一般火災處30%至35%的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的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得低於500元。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