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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5-07-01
  5. [成文日期] 1995-04-0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5-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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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現發佈《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品質,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准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築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築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範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築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票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説明等內容。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後,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後,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投標

  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並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並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説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後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並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後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佈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並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築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係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範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後,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後,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決標後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並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後,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 決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招標單位不符合條件,擅自組織招標的;

  (三)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並中標的。

  本條第(二)、(三)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後,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勘察合同簽訂後,中標單位轉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進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並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首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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