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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9-1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2〕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8期(總第78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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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2〕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精神,進一步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範行政許可運作,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不斷提升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本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編制、嚴格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底前,構建形成全市統一、分級負責、權責清晰、動態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編制並公佈市、區兩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二、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責任

  市政府審改辦負責組織市有關部門和中央在京垂管單位,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並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各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北京懷柔科學城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和賦權、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形成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本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機構審定後向社會公佈,並抄送市政府審改辦。

  三、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各區、有關市政府派出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於2022年底前編制完成。各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下級清單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範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範。本市權力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等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並做好銜接。行政許可事項納入本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統一管理,進一步優化系統管理功能,與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做好銜接。

  四、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

  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編制行政許可實施規範的,市級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國務院有關部門暫未制定實施規範、依據本市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及時制定實施規範。市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區級對口部門,細化出臺實施規範。上級有關部門實施規範中已明確的要素,下級對口部門要保持一致,但可以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對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實施規範調整辦事指南,同步在相關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大廳更新,確保線上線下辦事指南內容一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嚴格執行辦事指南,嚴禁以各類形式變相增設許可。

  五、全面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各區、各部門及有關市政府派出機構要充分評估行政許可實施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監管主體。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中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按照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完善審管聯動機制,推動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審批、監管有序銜接。

  六、做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保障

  各區、各部門及有關市政府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問題,做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工作與現行行政許可實施的銜接,確保本市行政許可穩妥實施。市政府審改辦要加強對各區、各部門及有關市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各區、各部門及有關市政府派出機構要形成工作合力,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和監管效能,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首都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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