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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4-1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2〕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4-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1期(總第76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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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2〕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做好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2022年是黨的二十大召開之年,也是實施“十四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不斷完善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制度機制,確保立法工作的正確方向。要自覺把立法工作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考慮、謀劃和推進,通過法治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嚴格落實重大事項向市委請示報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決定的重大立法事項,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二、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做好立法後評估。今年要對2012年以來制定的約130項政府規章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有關單位要以此為契機,評估規章實施效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二是堅持開門立法。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作用,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完善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落實到立法工作各環節全過程。三是豐富立法工作形式。堅持和完善提前介入、專班推進、“雙組長制”等好做法,不斷提升立法品質。

  三、加強立法工作的統籌謀劃

  一是在確保品質的前提下加快草案起草工作進度。今年立法工作任務重、時間緊、要求高,各起草單位要倒排工期,早部署、早安排,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至少提前兩個月報送市政府,為草案法律審查工作預留合理時間。二是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各起草單位要加大研究論證和協調力度,力爭把重要問題、重大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強督促指導。市司法局要跟蹤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指導起草單位解決立法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有序進展;嚴把法律審查關,充分發揮法律審查在平衡、調整、規範各種利益關係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對各方權利的平等保護,努力實現良法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16日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重點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市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通過立法保障中央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得到有效實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推動高品質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治理水準、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項目,不斷提高立法質效,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36項,其中,力爭完成項目2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政府規章11項;適時提出項目14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7項、政府規章7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22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1項)

  1.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市文化和旅遊局起草)

  2.節水條例

  (市水務局起草)

  3.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市農業農村局起草)

  4.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5.關於促進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的決定

  (市商務局起草)

  6.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7.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市生態環境局起草)

  8.城市更新條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傳染病防治條例(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10.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

  (市民政局起草)

  11.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

  (市應急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1項)

  1.對2012年以來制定的政府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約130項)

  (市司法局組織,起草部門主責)

  2.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

  (市交通委起草)

  3.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市地震局起草)

  4.標準化辦法

  (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5.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修訂)

  (東城區政府起草)

  6.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修訂)

  (市水務局起草)

  7.會計管理辦法(廢止)

  (市財政局起草)

  8.鹽業管理若干規定(廢止)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9.獻血管理辦法(廢止)

  (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10.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廢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廢止)

  (市政府外辦起草)

  二、適時提出項目(14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7項)

  1.招標投標條例(修訂)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修訂)

  (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

  3.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4.社會信用條例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6.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市人才工作局起草)

  7.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管理條例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通州區政府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7項)

  1.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修訂)

  (市司法局起草)

  2.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補償辦法(修訂)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3.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4.無線電管理辦法(修訂)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5.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6.地名管理辦法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7.“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修訂)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對於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市司法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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