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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1994-12-1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4〕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4-12-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版權局關於認真執行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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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1994〕8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版權局《關於認真執行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認真執行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是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保護中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本市文學、藝術和科技事業,促進對外文化交流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領導人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關於認真執行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請示

市政府:

  依據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精神,為依法保護中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公民及作品使用者的法律意識,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是繁榮和發展文學、藝術、科技事業,促進對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法規。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是全體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各地區、各部門都要認真組織學習,教育所屬人員不斷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各新聞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郵政、電信通信、海關等有關部門,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製作和生産銷售單位,以及使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單位,都應按照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認真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在執行該規定中存在的問題,規範程式,採取有力措施,防止發生侵權行為。

  三、凡使用外國作品的,須經外國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未取得授權或許可的,均屬侵權行為,應立即停止。

  四、今後凡需使用中外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作品的,均應按照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中,與境外著作權人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和委託複製加工的音像製品合同,均應按有關規定,由市版權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後方能履行。

  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而被停止使用的作品、製品,應退回原出版、製作單位或由市版權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公安等部門集中處理。

  六、對違反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依照著作權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及其有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即轉發執行。

市版權局    

199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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