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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23
  5. [成文日期] 2020-01-2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9〕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9期(總第64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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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9〕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1年5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2日


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全面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相關區政府對市政府《關於調整下達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有關指標的通知》(京政字〔2017〕17號)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每年與各相關區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相關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作為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督察的重要內容,與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結合實施。

  第四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評估)相結合的方法。

  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年度考核每年開展1次,期中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評估)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

  第五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六條 年度考核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檢查上一年度各相關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佔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耕地品質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七條 各相關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量化評分、督察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考評,並將考核結果及整改建議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條 遇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評估),年度考核納入其中。

第三章 期中考核

  第九條 期中考核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相關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佔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耕地品質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條 各相關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期中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在期中考核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各區自查、實地抽查和量化評分、督察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考評,並將考核結果及整改建議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 期末考核(評估)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佔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耕地品質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二條 各相關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期末考核(評估)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

  第十三條 考核部門對各相關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各區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等對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形成規劃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區給予表揚和獎勵。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五條 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或發現問題突出的區,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相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式對其依規依紀依法問責。

  第十六條 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抄送組織、審計等部門,作為對相關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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