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4-19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9〕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4-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9期(總第60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字號:        

京政辦發〔2019〕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公安局制訂的《關於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19日


關於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

(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

  為深入推進“一網通辦”建設,規範和加強本市電子印章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制定本意見。

  一、明晰範圍

  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其中,電子公章是指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於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徵與實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二、明確原則

  (一)確保安全。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建立完善的資訊保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資訊的安全。

  (二)統一標準。加強頂層設計,做好政策銜接,強化標準規範,推進服務事項、辦事流程、數據交換等標準化建設。

  (三)規範便民。公安機關對電子印章實行屬地管理,按照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電子印章規範管理。

  三、強化管理

  (一)加強申請管理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製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製作多枚,並用阿拉伯數字予以區別。已有單位或機構申請製作電子印章,應當向印章製作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2.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出具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無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委託授權書;

  3.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及聯繫方式;申請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委託授權書;

  4.需要製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印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為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新設單位或機構在登記註冊時,由登記註冊部門將相關資訊與公安機關共用,其在申請製作電子印章時,無須再向印章製作單位提交材料。新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申請製作電子印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製作管理

  電子印章由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其規格、式樣、存儲介質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章製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採集用章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資訊,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資訊和聯繫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資訊,電子印章製作資訊;

  2.電子印章製作完成後的24小時以內,應當將規定的資訊向公安機關備案;

  3.電子印章應當存儲于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嚴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製作資訊;

  5.不得洩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資訊;

  6.電子印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7.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複製、洩露;

  8.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登出,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9.發放電子印章時應當向單位或者機構出具《電子印章製作證書》。

  因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電子印章損壞等需要更換電子印章的,應當申請登出原印章並重新製作;電子印章暫停、恢復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單位或者機構出具委託授權書,攜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印章製作單位辦理。印章製作單位辦理電子印章登出時,應當向用章單位(機構)出具《電子印章登出證書》,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三)積極推廣使用

  為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準,本市各類政務辦公、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活動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本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平臺免費向各級黨政部門提供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介面;免費向電子印章製作單位提供電子印章簽發、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介面;免費向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簽章、驗簽基本服務功能。

  (四)妥善進行保管

  為保證電子印章管理應用安全,電子公章、電子個人名章要按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持有人或保管人要對電子印章的保護密碼嚴格保密,並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密碼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四、統籌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公安局牽頭成立全市電子印章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經濟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監管、密碼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做好電子印章管理工作。

  (二)做好工作銜接。已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部門、單位,要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數據對接,實現互通互認,完成電子印章備案、管理工作。

  (三)強化業務培訓。建立培訓機制,圍繞業務應用、技術體系、運營管理、安全保障、標準規範等定期組織開展培訓,提升應用管理水準。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