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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2-0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8〕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7期(總第58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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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8〕4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6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市民政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82號)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

  (一)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和應盡義務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有關條款執行。

  為確定家庭成員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給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民政部門可對認定對象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2.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3.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4.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5.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産。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現金和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等。其中: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凈收入。勞動報酬和福利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勞務費、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

  2.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産性固定資産折舊和生産稅之後得到的凈收入。經營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産勞動獲得的收入總和等。

  3.財産凈收入指通過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産、住房等非金融資産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凈收入。主要包括出讓無形資産、特許權等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商業保險收益,彩票收益及其他偶然所得收益,轉租承租土地經營權收入、出租或者出讓房産收入以及其他財産租賃、財産轉讓所得,徵地拆遷(徵收)安置補償所得等扣除相關費用之後的部分。

  4.轉移凈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轉移凈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商業保險理賠金、住房公積金,接受捐贈、贈與扣除稅費後所得,贍養、撫養、扶養費等。

  (二)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等內容。

  1.貨幣財産包括:

  (1)現金、存款、資産管理産品、有價證券等;

  (2)商業保險;

  (3)作為企業投資人認繳的出資額;

  (4)股權、股份、債權;

  (5)所在區民政部門規定的需要計入認定範圍的其他貨幣財産。

  2.實物財産包括住宅類和非住宅類房屋、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

  (三)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國家給予的特殊照顧待遇。主要包括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等,見義勇為人員(含家屬)按規定享受的撫恤、補助、補貼等,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等各類補貼,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老年人津貼,水庫移民補助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生活補助金,義務兵優待金,軍人轉業安置費,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特別扶助金等。

  2.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主要包括因見義勇為和對國家、社會、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獲得的榮譽津貼,計劃生育獎勵金及其他方面獎勵性補助。

  3.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因工(公)負傷職工的工(公)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予死亡職工親屬的喪葬費、喪葬補助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護理費等。

  4.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5.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助學補助、生活補助、伙食補助等。

  6.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領取老年福利養老金的,每人每月200元不計入收入。

  7.參加短期公益勞動或活動獲得的勞動報酬。

  8.政策性農業種植、養殖補貼。

  9.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10.其他國家和本市有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的項目。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1.工資性收入的認定:

  (1)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憑證或銀行發放記錄計算收入,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採取上述辦法認定的個人工資收入,應當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城鎮居民,本人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但未實現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共就業服務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農村務工人員根據任職或受雇單位出具的收入憑證或銀行流水單計算實際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本區上年度農民每人平均收入計算。

  上述人員有懷孕、在哺乳期、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度殘疾的家庭成員、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等情形,按實際收入計算。

  2.經營凈收入的核算:

  (1)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産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産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産量核算。

  (2)養殖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數量核算。

  (3)其他家庭經營凈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凈收入憑證的,按憑證收入計算;無收入憑證,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3.財産凈收入的核算:

  (1)財産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産的實際價格計算。

  (2)儲蓄存款利息、資産管理産品收益、投資股息紅利、有價證券紅利、商業保險收益等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憑證計算,集體財産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轉移凈收入的核算:

  (1)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按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領取存摺(卡)計算。

  (2)登記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本人失業保險金領取存摺(卡)計算。

  (3)贈與收入、繼承收入,由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根據贈與、繼承的文件計算。

  (4)商業保險理賠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實際理賠憑證計算。

  (5)贍養、撫養、扶養費按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上述文書或協議金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産狀況核算。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核算金額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二)家庭財産。

  1.現金、銀行存款、資産管理産品按照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的總和認定;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凈值認定;作為企業投資人認繳的出資額按照工商登記資訊認定;商業保險現金價值按照簽訂的保險合同認定;其他貨幣財産的價值,參照上述認定方式予以合理認定。

  2.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等按照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認定。

  3.産權房屋按照産權證的登記人認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等為準。

  四、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一)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應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應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二)家庭財産認定標準。

  1.家庭擁有應急之用的貨幣財産總額,2人及2人以下戶家庭,每人平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戶家庭,每人平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

  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期間,出現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發生重大變故等突發情況,家庭財産發生異常變化的,各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具體處置辦法。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給予社會救助的條件。

  (1)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和大型農機具。居住在本市城六區以外,家庭擁有唯一機動車且該機動車用於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長期就醫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具體認定辦法由有關區根據實際制定。

  (2)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及承租的住房達到兩套及以上(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市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具體包括産權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體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計算。

  (3)家庭成員名下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三)已批准給予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或人員,有以下高檔消費行為的,要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産進行重點核查,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終止對其社會救助:

  1.自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頭等艙、公務艙,列車軟臥、一等(含)以上座位,輪船二等(含)以上艙位;

  2.自費在四星級(含)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進行消費;

  3.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境)留學或者在高收費民辦、私立學校就讀;

  4.家庭成員自費出國(境)旅遊;

  5.其他高檔消費行為。

  五、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時段

  (一)家庭收入認定時段。申請及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按照其申請或定期核查前12個月(含當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確定。

  (二)家庭財産認定時段。對新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其申請前6個月(含當月)內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對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

  六、法律責任

  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相關資訊記入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含生活困難補助)、特困人員供養、低收入家庭救助等社會救助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適用本指導意見。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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