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25
  5. [成文日期] 2016-11-2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6〕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期(總第49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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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6〕57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執法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單設的辦事機構的正、副職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具體組織。舉行宣誓儀式時,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監誓,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主持。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第五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第六條 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第七條 宣誓儀式一般採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市政府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第八條 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第九條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處級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組織,宣誓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憲法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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