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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23
  5. [成文日期] 2016-07-23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6〕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8-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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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6]3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2016年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本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不斷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努力將科技資源優勢轉化為創新發展優勢,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制度推動、資訊共用、資源統籌、獎懲結合、分類管理原則,積極打造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範、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路化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的制度、標準和機制,努力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全鏈條有機銜接,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分佈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其中,科學儀器設備可分為分析儀器、物理性能測試儀器、計量儀器、電子測量儀器、海洋儀器、地球探測儀器、大氣探測儀器、特種檢測儀器、鐳射器、工藝試驗儀器、電腦及其配套設備、天文儀器、醫學科研儀器、核儀器、其他儀器等。

  三、主要任務 

  (一)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資訊系統

  1.建設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根據本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服務特點,參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建設全市統一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等功能于一體。資訊系統設置科技資源情況、開放制度、服務項目、使用情況等欄目,向社會公開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分佈、利用和開放共用情況等資訊,並對接國家相應網路管理平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並督促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建設線上服務平臺,並對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

  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

  2.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並督促管理單位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資訊,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開放共用。其中,存量科研設施與儀器于2016年底前完成資訊報送;新增科研設施與儀器由管理單位自完成安裝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主要功能、應用範圍、服務內容等提交資訊系統。鼓勵管理單位根據開放意願和市場需求,將本實施意見適用範圍以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資訊系統開放共用。

  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

  (二)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體系

  1.實行分類開放共用服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管理單位在滿足本單位科研教學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線上推介、線下服務等方式,積極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對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管理單位應將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運作管理。對通用科學儀器設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建設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實行集中集約管理。

  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

  2.鼓勵建立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單位可通過建立運營公司或利用現有運營公司,承擔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加強社會化服務和運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支援打破管理單位界限,按專業領域或儀器功能,推動形成專業化、網路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服務機構群。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共建,組建專業的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開展運營。

  責任單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3.搭建開放共用服務網路。深入推進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小核心、大網路”工作體系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擁有方、專業服務機構方、科技資源需求方有效對接,逐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路服務體系,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深度開放和高效利用。

  責任單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各區政府

  (三)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激勵機制

  1.建立開放共用服務標準。管理單位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對外提供開放共用服務,可按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作費,並對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涉及的人力資源與知識産權,參照市場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服務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納入管理單位預算,由其統一管理。服務收入可用於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作、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財政局

  2.強化對提供開放共用服務的激勵。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收入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結余部分,以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研人員提供開放共用服務的績效獎勵。該績效獎勵一次性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

  (四)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約束機制

  1.建立購置查重機制。使用財政經費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時,管理單位應首先利用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查詢可協作共用的科研設施與儀器資訊,優先使用已經開放共用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科學評估購置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設施與儀器閒置浪費。

  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2.建立評價考核機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作情況、開放共用線上平臺的建設情況,以及管理單位開放制度的合理性、開放程度、服務品質、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資訊、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由科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五)加大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的支援力度

  1.完善後補貼政策。依託首都科技條件平臺,繼續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評價體系和後補貼機制。針對管理單位和專業服務機構,建立包括開放資源量、服務企業量、服務收入、合同額等指標在內的績效考評評價體系,並依據績效考評結果,採取後補貼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

  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

  2.發揮首都科技創新券作用。深入實施首都科技創新券政策,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開展的測試檢測、合作研發、委託開發、研發設計、提供技術解決方案和購買新技術新産品(服務)等科研活動給予資助,促進優質科技資源開放共用。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委

  3.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工程。圍繞産業發展和企業需求,深入推進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促進其開展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産業促進及實驗室資源的市場化運營,打造開放式、産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服務平臺,推動優質實驗室資源開放共用。

  責任單位:中關村管委會

  4.落實科研教學單位免稅設備共用使用政策。對免稅進口且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經海關允許,用於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研教學活動的,免於補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責任單位:北京海關

  5.開展大型儀器設備租賃費、使用費出資入股試點。在滿足正常教學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市屬高等學校向企業提供大型儀器設備的租賃、使用服務,可與企業協議約定將企業應向高等學校支付的租賃費、使用費折算為股權,作為高等學校向企業的投資。

  責任單位:市教委、市財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由市科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參加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協調推進機制,積極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

  (二)明確主體責任。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管理單位開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落實鼓勵政策,完善激勵措施,實施評價考核,督促整改落實。各管理單位要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類型和用戶需求,建立相應的開放、運作、維護、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實驗技術人員,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落實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薪酬、評價等政策。

  (三)強化知識産權保護。加強網路防護和數據安全管理,切實保護用戶身份資訊以及在科技資源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産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産權由用戶自主擁有,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四)加強督導落實。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各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情況進行督導評價,每年4月底前公佈開放共用評價結果。對開放效果不好、用戶評價不高的管理單位,在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中予以記錄,並限期整改。

  本實施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市科委等部門印發的《北京市關於促進科技條件共用的若干意見(試行)》(京科條發〔2007〕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3日


  (2022年11月7日京政發〔2022〕32號對本文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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