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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8-24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5〕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9-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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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5]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清理和規範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範圍

  本市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有償服務(以下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不納入此次清理範圍,但納入調查摸底和規範管理範圍。

  二、清理規範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對本市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凡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本市相對應的也一律取消。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對可以合併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科學合理地予以合併。同時,以投資項目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為重點,研究優化中介服務內容和程式,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水準。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市政府審改辦牽頭負責)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1.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研究制定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中介服務市場,引導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服務。(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負責)

  2.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研究提出改革方案,由同級政府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式報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市編辦、市民政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3.消除中介服務資訊壁壘。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外,審批部門要積極推進本部門與中介服務有關的資訊向社會公開,不得將有關資訊僅限于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使用,切實消除各種形式的資訊壁壘,確保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享有平等的資訊資源使用權。(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負責)

  (三)規範中介服務收費

  1.規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負責)

  2.規範技術性服務收費。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3.規範中介服務機構收費行為。定期對政府定價目錄中的中介服務收費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嚴格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收費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以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市發展改革委、各區縣政府負責)

  (四)加強中介服務管理

  1.建立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制度。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市政府審改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全市統一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研究制定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市政府審改辦牽頭負責)

  2.嚴格實施中介服務清單。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或辦理條件。各審批部門要在相關政府網站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資訊。(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負責)

  3.加強中介服務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品質。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申請人對中介服務評價反饋機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主動接受監督。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將中介服務機構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等資訊按照其類別分別納入全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社會組織信用資訊系統、事業單位信用資訊系統,並通過“信用北京網”定期依法依規向社會公佈。(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編辦、各區縣政府負責)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本市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審改辦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工作。

  (二)明確任務分工。市級各審批部門要在全面梳理本系統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基礎上,認真研究提出清理工作意見,並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部門相關規範管理措施,于2015年9月底前送市政府審改辦。各區縣政府要參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推進本區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規範管理工作,並結合實際認真研究提出有關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建議,于2015年9月底前將本區縣規範管理中介服務的主要措施和相關清理建議送市政府審改辦。

  (三)狠抓工作落實。市級各審批部門、各區縣政府要嚴格貫徹落實本市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各項要求,抓緊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市政府審改辦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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